{"billNo":"102100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8人","議案名稱":"「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11070300300"}],"提案人":["陳雪生","楊應雄","詹凱臣"],"連署人":["陳鎮湘","蔡正元","簡東明","蔣乃辛","李桐豪","陳怡潔","魏明谷","江惠貞","盧秀燕","江啟臣","馬文君","鄭汝芬","羅淑蕾","吳育昇","呂玉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8"}],"mtime":"2024-01-19T02:30: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15493號","laws":["01159"],"提案編號":"820委15493","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楊應雄、詹凱臣等18人，有鑑於政府組織改造，原省建築師公會應辦理解散，致使福建省建築師公會肇生存續問題，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長年協助離島地區處理協審發照、修訂相關建築法令，針對提升行政效率及地方建設發展確有實質貢獻，爰提出「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原三級政府組織（中央、省（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正式走入歷史。為配合地方制度法之實施與地方自治之落實，有關建築師公會組織應配合予以調整因應。\n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之建築師法，其修法立意主要係將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各縣市辦事處，升格為各縣市建築師公會，升格後原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即無存在之必要，因此建築師法第廿八條明定…原省建築師公會應自期限屆滿日起一年內辦理解散；即省建築師公會係指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因修法關係漏植台灣二字，致使「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地位等同於「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而遭受必須辦理解散的池魚之殃，此正與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立法原意「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讓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繼續存在的修法原旨，背道而馳。\n修正重點如下：\n一、基於歷史特殊性及實體未改變，及促進離島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明定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並指定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n二、為配合修正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明定變更組織而財產轉移之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59","law_name":"建築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n\n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n\n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159:01159:2009-12-11-修正:3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離島金門馬祖地區地理交通、經濟規模與執業環境現況等遠不及台灣本島；建築師若優先選擇於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其生存將極為困難。現有於金門縣登記開業建築師僅四人，連江縣則無，足以為證。\n\n三、現因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人數不足難以成立新的公會；若未修法則將肇致本條條文第一項之金門馬祖區執業之建築師，沒有可以歸籍公會之困境並且影響其執業權益。\n\n四、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即以金門馬祖地區為其轄區，基於歷史特殊性及實體未改變，應輔導當地既有之建築師公會轉型，逕予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修正":"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n\n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n\n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n\n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為全國建築師公會；原已設立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各縣（市）辦事處，得於三年內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其所屬直轄市聯絡處得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該直轄市建築師公會。\n\n因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而財產移轉，適用下列規定：\n\n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n\n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n\n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n\n四、其不動產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再移轉時，以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一、為配合修正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措施。\n\n二、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係屬地方制度法之實施與地方自治之實際調整或變更組織性質，尚無租稅之課徵問題，爰明定免徵相關租稅。","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為全國建築師公會；原已設立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各縣（市）辦事處，得於三年內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其所屬直轄市聯絡處得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該直轄市建築師公會。\n\n因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及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而財產移轉，適用下列規定：\n\n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n\n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n\n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n\n四、其不動產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再移轉時，以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