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4人","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2070300300"}],"提案人":["盧秀燕","陳學聖","潘維剛"],"連署人":["楊玉欣","丁守中","王惠美","蔡錦隆","吳育仁","邱文彥","蘇清泉","王育敏","李貴敏","陳鎮湘","陳碧涵","蔣乃辛","陳淑慧","江惠貞","林德福","費鴻泰","盧嘉辰","許添財","賴士葆","薛凌","羅明才","李桐豪","曾巨威","蔡正元","詹凱臣","呂玉玲","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吳宜臻","廖正井","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11"}],"mtime":"2024-01-19T02:31: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5494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5494","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陳學聖、潘維剛等34人，有鑑於憲法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另為響應性別平等公約，因此法律、制度等規定亦應刪除相關舊法尚存之性別歧視等字眼。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應將有「女」陪侍之文字刪除並修正，有助於提倡性別平等並符合社會現狀及世界潮流。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為平等原則；而聯合國大會亦在西元1981年已經通過並正式生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n二、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我國不僅簽署加入此公約，為使此公約具國內法效力，已於民國100年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n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n四、為遵守我國憲法平等原則之規定，並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要求，故應將法律、制度上尚存有性別歧視等字眼相關之舊法予以修正，以助於提倡性別平等及符合世界潮流。\n五、除了提倡性別平等之外，參考我國現今社會現況，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並不僅有女性陪侍，亦有男性陪侍之服務，為免課稅違背平等原則，亦使男性陪侍之特種飲食業逃稅，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條文修正草案」，將「有女陪侍」的特種飲食業，修正為「有陪侍服務」。","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n\n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n\n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5-11-05-全文修正:15","說明":"依照我國社會現況，有陪侍服務之特種行業不僅女性陪侍，亦有男性陪侍，然綜觀我國稅制規定，在規範上不僅有違性別平等原則，亦使同為特種飲食業，卻因男或女陪侍而有不同稅制。爰提案修正法律規定，使得有女陪侍或有男陪侍的特種業稅制不再一國兩制。","修正":"第十二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n\n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n\n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