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林滄敏","翁重鈞","廖正井","廖國棟","蘇清泉","張嘉郡","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江惠貞","謝國樑","紀國棟","吳育仁","盧嘉辰","陳學聖","呂玉玲","楊應雄","王廷升","徐耀昌","呂學樟","林鴻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mtime":"2024-01-19T02:30: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5497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5497","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鑒於國內救生訓練並未規範施行演練的天候條件，以致於發生因為天候惡劣卻強制進行救生訓練情況下，參加訓練成員反成被救援對象的案件。為確保日後災害防救訓練能夠在安全環境許可條件下進行，確實保障參與防災演練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別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制度下對於災害防救訓練等，並沒有規範針對安全環境如天候條件等作規範限制，換句話說參與訓練的成員有極高的可能性暴露在危險環境下，稍一不慎自己就成為被救援的對象。\n二、雖然實際救援情況難免有天候惡劣的環境，但是在實際救援情況也會考量天候條件情況下，演練救援情況就更應該考量天候條件，以避免無端造成人員傷亡。\n三、為避免往後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將相關演練時天候條件狀況交由內政部加以訂定規範，可有效保障參加演練人員的生命安全。","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準備工作）\n\n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n\n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n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n\n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n\n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n\n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n\n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n\n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n\n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n\n九、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n\n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n\n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n\n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n\n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n\n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n\n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n\n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說明":"為確實保障參與防災訓練人員的生命安全，有必要針對演練實行加以規範，交由內政部訂定以統一全國標準。","修正":"第二十三條　（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準備工作）\n\n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n\n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n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n\n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n\n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n\n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n\n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n\n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n\n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n\n九、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n\n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規範由內政部定之。\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n\n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n\n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n\n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n\n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n\n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n\n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