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0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議案名稱":"「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6/LCEWA01_080406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3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1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7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100"}],"提案人":["王育敏","吳育仁","鄭汝芬","蔣乃辛","紀國棟"],"連署人":["江惠貞","蘇清泉","陳鎮湘","張嘉郡","林滄敏","簡東明","李貴敏","陳碧涵","詹凱臣","林郁方","潘維剛","馬文君","廖正井","陳根德","鄭天財 Sra Kacaw","陳怡潔","呂學樟","蘇清泉","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會期":"08-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18","2013-10-22"],"會議代碼":"院會-8-4-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4"}],"mtime":"2024-01-19T02:29: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18","last_time":"2014-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455號委員提案第15502號","laws":["03123"],"提案編號":"1455委15502","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吳育仁、鄭汝芬、蔣乃辛、紀國棟等24人，有鑑於市售包裝米不實標示及混充進口劣質米等事件層出不窮，據農委會農糧署抽檢市售小包裝米結果顯示，不合格率高達18%，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爰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市售小包裝食米定義，不得與本法第七條輸入之進口糧食混充包裝、銷售。並提高同法第十八條罰鍰金額上限至三百萬元，以有效嚇阻不肖廠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今年（102年）以來，市售包裝米不實標示及混充進口劣質米事件層出不窮，8月爆發山水米混充劣質米新聞，近兩年累計18次違規；9月農委會農糧署公布抽檢市售小包裝米結果，發現包裝標示不實及產地品種混充之不合格率高達18%，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n二、有關國產市售小包裝食米與進口輸入糧食混充之情形，現行「糧食管理法」並未訂定禁止規定，導致許多糧商將劣質米混充台灣米之詐欺行為；另依現行罰則，最高僅可處二十萬元罰鍰，無法有效嚇阻不肖廠商。\n三、爰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第四條新增第七款「市售小包裝食米」之定義；新增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國產市售小包裝食米不得與本法第七條輸入之進口糧食混充包裝、銷售；併同提高第十八條罰鍰金額上限至三百萬元，以達嚇阻不肖廠商之效果，維護消費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3123","law_name":"糧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稻米：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及相關產品米。\n\n二、公糧：指政府所有之糧食。\n\n三、糧商：指依本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n\n四、公糧業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之糧商。\n\n五、糧食業務：指糧食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及輸入等業務。\n\n六、市場銷售：指於公開場所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4","說明":"一、今年（102年）以來，市售包裝米不實標示及混充進口米事件層出不窮，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而有問題之產品，均為市售小包裝食米。\n\n二、爰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行「市售小包裝食米抽檢要點」，新增第七款「市售小包裝食米」之定義，針對市面上常見產品，強化交易公平性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修正":"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稻米：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及相關產品米。\n\n二、公糧：指政府所有之糧食。\n\n三、糧商：指依本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n\n四、公糧業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之糧商。\n\n五、糧食業務：指糧食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及輸入等業務。\n\n六、市場銷售：指於公開場所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n\n七、市售小包裝食米：指在市場流通之十公斤以下定量包裝之食米。"},{"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配合新增之第四條第七款規定，促使生產廠商更重視產品品質，防止不肖廠商以他國進口糧食混入本國食米中銷售，獲取不法利益。","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國產市售小包裝食米不得與第七條輸入之進口糧食混充包裝、銷售。"},{"現行":"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20","說明":"一、配合新增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條第二項、第四項所引款次配合修正。\n\n二、由於現行罰則，最高僅可處二十萬元罰鍰，罰則過輕，導致不實標示及混充進口劣質米等事件屢見不鮮，爰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將本條第二項但書之罰鍰上限提高至三百萬元，以有效嚇阻不肖廠商。","修正":"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五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五、違反第十四條之一之情形。\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四、五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0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