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6人「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3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40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林佳龍","蔡其昌","高志鵬","尤美女","吳宜臻","黃偉哲","潘孟安","李昆澤","姚文智","趙天麟","李俊俋","陳歐珀","段宜康","陳其邁","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3"}],"mtime":"2024-01-19T02:27: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5509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550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鑑於現今航空運輸活動頻繁，而行李遺失的狀況亦是多有。雖大多航空器運輸人之賠償辦法皆優於或至少同於法規之規範，但多有特定之程序，而為民眾所不知。例如若行李被海關沒收，行李遺失後24小時內如未向航空公司、機場或警方備案，並取得備案證明，則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基此，爰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增設規範航空器運輸人應在行李條明示相關流程，以維當事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航空器使用頻繁，行李丟包情況亦不少見，根據美國聯邦運輸部統計，2012年全美各地機場遺失、損毀或延遲抵達的行李件數，總計高達近200萬件；其次，另根據航空公司和機場電腦系統營運商SITA統計，2011去年全球共有2,500萬件託運行李丟失，平均每小時有近3,000件行李遺失。\n二、依保險公司之定義，其所謂行李遺失為「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之二十四小時，尚未領得其行李」，保險公司會補償其行李遺失的72小時內（或更長），保戶須在目的地緊急購買衣物及其他日常必需品之各項合理費用，但金額以2萬元為限，但需注意的是，若行李被海關沒收，行李遺失後24小時內未向航空公司、機場或警方備案，並取得備案證明，則保險公司會不予賠償。此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亦有相關規定，惟相關的賠償流程依各個航空公司不同而有所差異，是故應明訂之，俾讓民眾能明確瞭解自身權益所在。","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三條之一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　　\n\n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責任，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n\n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前二項所定之損害者，不得主張賠償額之限制責任。　\n\n前三項規定，於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為賠償被請求人時，準用之。","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03-05-02-修正:122","說明":"一、現今航空器使用頻繁，行李丟包的情況亦不少見。但是相關的賠償流程依各個航空公司不同而有所差異，是故應明訂之，俾讓民眾能明確瞭解自身權益。\n\n二、第四項、第五項隨之調動。","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一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　　\n\n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責任，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n\n前二項相關流程，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明確以中文標示於行李條，始能主張限制責任。\n\n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損害者，不得主張賠償額之限制責任。　\n\n前四項規定，於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為賠償被請求人時，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