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2人","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連署人":["紀國棟","廖正井","羅淑蕾","楊瓊瓔","陳超明","盧嘉辰","魏明谷","蘇清泉","鄭汝芬","詹凱臣","簡東明","孔文吉","林滄敏","陳鎮湘","盧秀燕","羅明才","潘維剛","廖國棟","呂學樟","李慶華","陳碧涵"],"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mtime":"2024-01-19T02:27: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3-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754號委員提案第15512號","laws":["01583"],"提案編號":"754委15512","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2人，鑒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雖已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皆應參加都市更新，且對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參與都更計畫之方式，皆有一定之規範，然既有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或共用部分土地歸屬公有土地時，卻未予以相關之規範，致使部分都市更新計畫在實務上產生窒礙難行之情事；另現行國有財產法規定，國有土地於讓售時，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而現行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主要以「市價」作為標準，然現有台北市政府早期為拓寬羅斯福路、南海路、民權東路等道路，將拓寬範圍中之拆遷戶安置之處所，區內屬台北市有土地者經台北市政府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讓售予使用者，造成同屬公有土地售價卻不一的情事發生。為改正上述問題，爰提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增列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或共用部分土地，應按持分讓售予該建築基地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與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土地地價之計算，應依遷建範圍內地方所有土地出售之計價方式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雖已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皆應參加都市更新，且對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參與都更計畫之方式，皆有一定之規範，然既有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或共用部分土地歸屬公有土地時，卻未予以相關之規範，致使部分都市更新計畫在實務上產生窒礙難行之情事。\n二、另現行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有土地於讓售時，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而現行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主要參考「市價」查估，作為讓售、標售底價、贈與價格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n三、然現有台北市政府早期為拓寬羅斯福路、南海路、民權東路等道路，將拓寬範圍中之拆遷戶安置之處所，區內屬台北市有土地者經台北市政府以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讓售予使用者，造成同屬公有土地售價卻不一的情事發生。\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及五十八條，增列既有建築基地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為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或共用部分土地，應視同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處理，按持分讓售予該建築基地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與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土地地價之計算應依遷建範圍內地方所有土地出售之計價方式辦理。","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一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n\n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n\n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n\n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n\n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n\n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n\n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99-12-28-修正:68","說明":"一、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雖已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皆應參加都市更新，且對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公有土地上之違章建築戶參與都更計畫之方式，皆有一定之規範；然，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或共用部分土地歸屬公有土地時，卻未予以相關之規範。\n\n二、基於建築法中，建築基地與法定空地應合一之精神，並讓都市更新計畫得不受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或共用部分土地所阻，爰於本條增訂第四項，規定既有建築基地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為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或共用部分土地，應視同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理，按持分讓售予該建築基地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一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n\n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n\n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n\n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n\n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n\n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n\n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既有建築基地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為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或共用部分土地，應視同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處理，按持分讓售予該建築基地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現行":"第五十八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n\n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99-12-28-修正:77","說明":"一、本條規定，國有土地於讓售時，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而現行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主要參考「市價」查估，作為讓售、標售底價、贈與價格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n\n二、然現有台北市政府早期為拓寬羅斯福路、南海路、民權東路等道路，將拓寬範圍中之拆遷戶安置之處所，區內屬台北市有土地者經台北市政府以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讓售予使用者，造成同屬公有土地售價卻不一的情事發生。\n\n三、為解決上述問題，爰修正本條文規定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土地地價，得依遷建範圍內地方所有土地出售之計價方式辦理。","修正":"第五十八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及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或遷建範圍內地方所有土地出售之計價方式辦理。\n\n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