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滄敏等21人","議案名稱":"「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政士法第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3人、委員林滄敏等21人及委員陳其邁等19人分別擬具「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地政士法第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72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3人「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600"}],"提案人":["林滄敏","盧秀燕","江啟臣","馬文君"],"連署人":["葉津鈴","陳鎮湘","詹凱臣","蘇清泉","蔣乃辛","江惠貞","簡東明","李貴敏","林鴻池","呂玉玲","劉建國","徐少萍","鄭汝芬","羅明才","林明溱","呂學樟","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8-4-15-20"}],"mtime":"2024-01-19T02:27: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3-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5517號","laws":["01269"],"提案編號":"285委15517","案由":"本院委員林滄敏、盧秀燕、江啟臣、馬文君等21人，鑑於甫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施行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實價登錄）制度中，有關申報人於申報登錄過程因錯誤、遺漏等情形在所難免，故於地政士為申報人時應比照權利人申報規定，同樣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機會。爰擬具「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皆訂有關於權利人（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其處罰之規定。惟地政士法之罰則卻未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給予限期改正之機會，爰此特提案修正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給予限期改正之規定，以符立法平等原則。","對照表":[{"law_id":"01269","law_name":"地政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69:01269:2011-12-13-修正:58","說明":"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中，有關申報人於申報登錄過程中因錯誤、遺漏等情形在所難免，故於地政士為申報人時應比照權利人申報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同樣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機會。","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