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廷升等27人","議案名稱":"「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16人、委員蔡正元等27人、委員王惠美等18人分別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廷升等27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6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7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8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300"}],"提案人":["王廷升"],"連署人":["呂學樟","簡東明","蔡正元","廖正井","謝國樑","江惠貞","邱文彥","吳育仁","王育敏","徐少萍","蔣乃辛","詹凱臣","陳碧涵","蘇清泉","王惠美","李貴敏","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王進士","馬文君","江啟臣","徐欣瑩","陳淑慧","孫大千","盧嘉辰","陳鎮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1"]}],"mtime":"2024-01-19T02:27: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4-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5518號","laws":["01588"],"提案編號":"801委15518","案由":"本院委員王廷升等27人，基於信用合作社本質上雖為合作社，以社員為主體，與一般公司企業不同，但其具有相當的社會經濟功能，服務對象絕不僅止於社員，更廣及社會大眾。信用合作社的經營是否良善，關乎到國家社會經濟的穩定，影響可能更甚於其他類別的企業。因此，提昇合作社的內部控管與監督機制，達到更理想的治理績效，實為信用合作社應追求之目標，事實上政府已於92年6月30日要求信合社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相關規範中之「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以提升信合社之經營品質。獨立董事之立法已付諸實施，且效果彰顯，將此概念與制度引入信用合作社之治理，堪為最適切之方法，爰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十六條之一：原條文內容依序後移。本條新增內容為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之規定，增加信用合作社得設立獨立理事之法源，並排除獨立理事入社之期間限制。\n二、第十六條之二：本條新增，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之規定。規定對於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理事會決議，並規定獨立理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理事會議事錄載明，以強化獨立理事會之職能。\n三、第十六條之三：本條條次新增，內容由第十六條之一移列，以求法規範的表達更符體例。","對照表":[{"law_id":"01588","law_name":"信用合作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n\n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law_content_id":"01588:01588:2002-05-14-修正:21","說明":"一、本條內容新增，原條文內容移列於第十六條之三。\n\n二、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定有設置獨立董事之規定。查其立法宗旨，乃為提昇上市櫃公司治理，藉著引進更具專業知識與能力之專家，提昇企業組織的內控功能，以加強對投資人之保障，同時促進企業經營績效，維護社會的經濟安全目的。\n\n三、信用合作社的本質與一般企業雖有不同之處，但正因其人文的特性，其實較諸一般公司，具有更多的社會使命與功能。加以信合社經營的業務，主要以金融服務為主，服務之對象絕非僅限社員，而及於社會大眾，以其擔負之社會經濟作用，則信合社組織內部治理之清廉與效能，尤其具有其重要性。\n\n四、綜上，獨立董事之設置係藉由專業人士之參與公司決策，來提高企業監督，追求利益公正，維護社會經濟穩定。此與信合社基於其所擔負之社會經濟功能的需求，與追求社會使命功能的目的極為契合，也必大有助益。\n\n五、爰比照獨立董事之精神，增訂信合社得設獨立理事之規定；並排除獨立理事入社之期間限制。","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成立之信用合作社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理事，不受第十四條關於入社期間之限制。但其人數不得逾理事席次三分之一。\n\n獨立理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合作社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理事之專業資格、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獨立理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社員代表大會補選之。獨立理事均解任時，合作社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補選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之規定。\n\n三、為強化獨立理事會之職能，規定對於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理事會決議，並規定獨立理事如有反對或保意見者，應於理事會議事錄載明。","修正":"第十六條之二　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任獨立理事之信用合作社，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理事會決議通過；獨立理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理事會議事錄載明：\n\n一、依第二十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n\n二、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n\n三、涉及理事或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n\n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n\n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n\n六、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n\n七、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n\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現行":"","說明":"本條條次新增，內容原規定於第十六條之一，茲因增列獨立理事之相關規定，將本規定依序往後移列，以符合體例，內容則未作修正。","修正":"第十六條之三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n\n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