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議案名稱":"「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16人、委員蔡正元等27人、委員王惠美等18人分別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廷升等27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6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7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8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廷升等27人「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200"}],"提案人":["李應元","黃偉哲"],"連署人":["林佳龍","李俊俋","葉宜津","田秋堇","邱議瑩","蘇震清","吳秉叡","許智傑","李昆澤","段宜康","吳宜臻","陳節如","蕭美琴","邱志偉","黃文玲","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1"]}],"mtime":"2024-01-19T02:27: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4-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5519號","laws":["01588"],"提案編號":"801委15519","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黃偉哲等18人，針對現行各信用合作社對於靜止戶之定義、戶數及金額，或對其轉入靜止戶之條件、停止服務，甚至長生不死之情形，並無任何規範，致實務上無法防範內賊，甚至有些信用合作社會告知存款人，逾十五年之靜止戶存款請求權，已罹時效，或資料已過保存期限等，皆係因為靜止戶之監督管理欠缺法令明文規定所致，致放任信用合作社各行其是。本席等認為，現行條文應納入靜止戶之管理，亦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主管機關，爰提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現行各信用合作社對於靜止戶之戶數及金額，或對其轉入靜止戶之條件、停止服務，甚至長生不死之情形，並無任何規範，致實務上無法防範內賊，甚至有些信用合作社會告知存款人，逾十五年之靜止戶存款請求權，已罹時效，或資料已過保存期限等，皆係因為靜止戶之監督管理欠缺法令明文規定所致，致放任信用合作社各行其是。本席等認為，現行條文應納入靜止戶之管理，亦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588","law_name":"信用合作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588:01588:2002-04-25-修正:6","說明":"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現行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修正":"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二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88:01588:2005-04-29-修正:28","說明":"對於靜止戶之戶數及金額，或對其轉入靜止戶之條件、停止服務，甚至長生不死之情形，並無任何規範，致實務上無法防範內賊，甚至有些信用合作社會告知存款人，逾十五年之靜止戶存款請求權，已罹時效，或資料已過保存期限等，皆係因為靜止戶之監督管理欠缺法令明文規定所致，致放任信用合作社各行其是。爰修正第三項，納入靜止戶之管理，亦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修正":"第二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靜止戶之管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