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8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陳超明"],"連署人":["楊麗環","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呂玉玲","李貴敏","孔文吉","廖正井","吳育昇","吳育仁","林郁方","賴士葆","蔣乃辛","陳淑慧","費鴻泰","林國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mtime":"2024-01-19T02:28: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3-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5529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5529","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陳超明等18人，有鑑於近日老舊電梯意外頻生，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甚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大樓升降設備安全管理不周，致使住戶身陷於風險之中，爰此本席等提案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提高罰則，以要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能夠落實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大樓電梯意外頻傳，多數原因指向住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反映電梯設備早有問題，但大樓管理委員會態度消極，終而肇致不幸意外發生。\n二、現行法令對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等相關罰則過輕，間接導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相關安全維護未能重視，並主動積極處置。\n三、新增條文明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因管理疏忽、或未落實執行相關安全檢查，致使大樓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故障、失效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負連帶責任。","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法令第三十六條第十二款「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對於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罰則過輕，故加重其刑事責任。\n\n三、為有效保障大樓住戶生命財產安全，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之一」，要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能落實檢查。","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