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24人、委員葉宜津等23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煌瑯等16人、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魏明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欣瑩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3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600"}],"提案人":["魏明谷"],"連署人":["姚文智","潘孟安","劉櫂豪","蕭美琴","李俊俋","葉宜津","劉建國","何欣純","陳明文","鄭麗君","陳亭妃","邱議瑩","蔡煌瑯","田秋堇","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3"]}],"mtime":"2024-01-19T02:28: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3-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5530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5530","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6人，鑑於近日發生汽車駕駛人搭載寵物，因寵物未以合適方法或地方安置，致使寵物於行車途中干擾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凸顯寵物安置之問題；據研究指出，汽車駕駛未以適當方式安置攜行之寵物，發生交通意外之機率將大為增加。而我國公路運輸發達，且寵物貓犬數量目前已達兩百萬隻，寵物以及駕駛之交通安全問題應加以重視；基於他國多欲針對駕駛攜行寵物立法加以規範，惟我國實務係依危險駕駛加以取締，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是以本席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規範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安置其攜行之寵物，應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日彰化二水鄉，民眾攜帶寵物自行駕駛客車，因未依適當方式或地方安置以及固定寵物，使該寵物處於可任意活動之狀態，而於客車行經某處道路時，寵物突然躍向前座，嚴重干擾駕駛行車，以致於失控高速衝撞路旁電線桿，造成駕駛身受重傷。其他案例諸如駕駛時將寵物放置膝上，或使寵物臥伏於儀表板上，或於駕駛時逗弄寵物，使寵物伸頭探出車窗，上述行為皆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將駕駛以及寵物性命置於莫大危險之中。\n二、根據美國汽車協會2010年研究調查，1,000名駕駛當中有高達83%之人，同意未以適當方式安置寵物係屬危險，惟僅16%之駕駛有準備寵物專屬之座位或配備。研究尚認為攜帶寵物駕駛，而未以適當方式或地方安置，容易造成駕駛分心，嚴重程度如同行車時利用手機通訊；駕駛若遠離道路視線僅兩秒鐘，將使車禍風險增加一倍。基於我國人口稠密，公路運輸發達，且我國寵物數量高達200萬隻以上，實應及早落實規範，以保障駕駛以及寵物之道路交通安全。\n三、探究他國立法經驗，美國多州擬立法禁止駕駛未以適當方式安置寵物，夏威夷州係目前美國唯一明文禁止上開行為，其他州諸如羅德島州即於今年1月提出法案，針對上開行為處以罰鍰。而於亞利桑納州、康州以及緬因州，則係以「駕駛分心法」，規範駕駛將寵物放置膝上。我國未有明文規範，裁罰機關就駕駛未依適當方式放置寵物之行為，係依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危險駕車，處6,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n四、惟寵物未以適當方式安置，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為屬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危險駕車，參照大法官釋字636號解釋，一般人民依其日常生活及語言經驗不能預見行為可罰，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故應參酌動保法第一條之法規意旨以及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等相關規定，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寵物於現代家庭社會當中，如同家庭成員一份子，而比照幼兒安置於安全椅之規定，於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規範。\n五、綜上所述，本席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規定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安置其攜行之寵物應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以同時保障駕駛行車安全以及寵物性命。","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n\n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4-16-修正:42","說明":"一、近日於彰化二水鄉，民眾攜帶寵物自行駕駛客車，因未依適當方式或地方安置以及固定寵物，使該寵物處於可任意活動之狀態，而於客車行經某處道路時，寵物突然躍向前座，嚴重干擾駕駛行車，以致於失控高速衝撞路旁電線桿，造成駕駛身受重傷。其他案例諸如駕駛時將寵物放置膝上，或使寵物臥伏於儀表板上，或於駕駛時逗弄寵物，使寵物伸頭探出車窗，上述行為皆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將駕駛以及寵物性命置於莫大危險之中。\n\n二、根據美國汽車協會2010年研究調查，1,000名駕駛當中有高達83%之人，同意未以適當方式安置寵物係屬危險，惟僅16%之駕駛有準備寵物專屬之座位或配備。研究尚認為攜帶寵物駕駛，而未以適當方式或地方安置，容易造成駕駛分心，嚴重程度如同行車時利用手機通訊；駕駛若遠離道路視線僅兩秒鐘，將使車禍風險增加一倍。基於我國人口稠密，公路運輸發達，且我國寵物數量高達200萬隻以上，實應及早落實規範，以保障駕駛以及寵物之道路交通安全。\n\n三、探究他國立法經驗，美國多州擬立法禁止駕駛未以適當方式安置寵物，夏威夷州係目前美國唯一明文禁止上開行為，其他州諸如羅德島州即於今年1月提出法案，針對上開行為處以罰鍰。而於亞利桑納州、康州以及緬因州，則係以「駕駛分心法」，規範駕駛將寵物放置膝上。我國未有明文規範，裁罰機關就駕駛未依適當方式放置寵物之行為，係依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危險駕車，處6,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n\n四、惟寵物未以適當方式安置，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為屬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危險駕車，參照大法官釋字636號解釋，一般人民依其日常生活及語言經驗不能預見行為可罰，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故應參酌動保法第1條之法規意旨以及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等相關規定，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寵物於現代家庭社會當中，如同家庭成員一份子，而比照幼兒安置於安全椅之規定，於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規範。","修正":"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n\n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安置其攜行之寵物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對於攜帶之寵物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守事項，由交通部核定之。導盲犬則不在此限。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