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淑蕾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312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900"}],"提案人":["羅淑蕾","楊瓊瓔","丁守中"],"連署人":["魏明谷","簡東明","蘇震清","黃偉哲","葉宜津","林佳龍","翁重鈞","陳雪生","蔡錦隆","葉津鈴","邱志偉","李俊俋","王育敏","邱文彥","陳超明","紀國棟","李昆澤","羅明才","蔣乃辛","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03"]}],"mtime":"2024-01-19T02:28: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4-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33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5334","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楊瓊瓔、丁守中等23人，鑑於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後，台灣社會頻繁發生集體鬥毆、砸店、勒索恐嚇…等傷害行為，致使台灣社會的安全風險不斷升高，然現行中華民國刑法對於三人以上結夥竊盜、結夥搶奪、結夥強盜都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但對於傷害罪卻沒有加重處罰的規定，足見，我國現行法制存有偏重財產法益的保護，卻對於身體及自由法益的維護不夠重視的偏差設計。爰此，為讓破壞並足以提升社會風險之暴力傷害行為，得以減緩或嚇阻，本席擬參照加重竊盜罪之規定，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增列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傷害規定。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就中華民國刑法制度來看，實有其偏差設計之處。以犯罪實務為例，只要加害人對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度傷害或是死亡的結果，通當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的普通傷害罪，但相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的五年以下刑責，顯然是偏重財產法益卻輕視身體及自由法益的畸形規範。\n二、加重傷害罪的增修，一方面可以讓檢肅流氓條例廢止以來，所不斷提升社會風險之暴力傷害行為，得以減緩或嚇阻；另一方面則可以導正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法制重財產法益輕身體及自由法益的偏差規定。\n三、爰此，擬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正案，刪除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並增列結夥三人犯罪之加重傷害罪刑責。","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14","說明":"一、就中華民國刑法制度來看，實有其偏差設計之處。以犯罪實務為例，只要加害人對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度傷害或是死亡的結果，通當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的普通傷害罪，但相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的五年以下刑責，顯然是偏重財產法益卻輕視身體及自由法益的畸形規範。\n\n二、加重傷害罪的增修，一方面可以讓檢肅流氓條例廢止以來，所不斷提升社會風險之暴力傷害行為，得以減緩或嚇阻；另一方面則可以導正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法制重財產法益輕身體及自由法益的偏差規定。\n\n三、爰此，擬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正案，刪除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並增列結夥三人犯罪之加重傷害罪刑責。","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