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5人","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5人擬具「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3070300200"}],"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林郁方","費鴻泰","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王育敏","黃志雄","簡東明","江啟臣","廖國棟","徐少萍","王進士","蘇清泉","李貴敏","陳碧涵","孔文吉","顏寬恒","馬文君","陳學聖","楊玉欣","詹凱臣","王廷升","賴士葆","吳育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3"}],"mtime":"2024-01-19T02:28: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15335號","laws":["01734"],"提案編號":"1559委15335","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5人，鑑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係由教育部招考、介派至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服務，擔任軍訓護理課程教學，然教育部於95年起實施「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後，將原「軍訓護理」課程變更為「健康與護理」，並於同年修訂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原軍訓護理教師於進修取得『健康護理教師』資格後，政府需辦理介聘至各公立學校；惟目前尚計有117員未能介聘至各公立學校，顯不符政府誠信原則，為維護護理教師工作權益，爰提出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適度延長其介聘期限，使教育部得繼續予以介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係由教育部招考、介派至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服務，擔任軍訓護理課程教學，然教育部於95年起實施「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後，將原「軍訓護理」課程變更為「健康與護理」，並於同年修訂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原軍訓護理教師於進修取得『健康護理教師』資格後，政府需辦理介聘至各公立學校。\n二、經查，教育部於民國100年起辦理護理教師介聘迄今，尚計有117員未能介聘至各公立學校，顯不符政府信賴保護原則，而多數護理教師順利轉任公立學校，對尚未介聘之護理教師而言，亦有失公允；監察院並於1000800386號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對護理教師之介聘應妥善處理，以維護其工作權益。\n三、綜上所述，為維護健康護理教師應有權益，爰提出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適度延長其介聘期限，使教育部得繼續予以介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n\n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依前項規定期限取得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之護理教師，尚未在期限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繼續辦理介聘。","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1-12-09-修正:51","說明":"一、因介聘期間之限制、導致一百年修法迄今，仍有117員（私立高中職64員、大專53員）護理教師未能介聘至公立學校，造成同樣教育部招考之護理教師在工作權益上之不同。\n\n二、監察院1000800386號調查報告第八項：教育部對護理教師之介聘應妥為處理，以避免教學人才流失，以具體落實發揮健康與護理科教學成效並使教師專才專用。\n\n三、爰修正第三項，將介聘期限延長為五年。","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n\n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依前項規定期限取得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之護理教師，尚未在期限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繼續辦理介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