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6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3070300100"}],"提案人":["陳淑慧","孔文吉"],"連署人":["蘇清泉","楊玉欣","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李貴敏","陳碧涵","林郁方","黃志雄","廖國棟","徐少萍","簡東明","費鴻泰","陳超明","王進士","顏寬恒","王廷升","詹凱臣","江啟臣","陳學聖","馬文君","蔣乃辛","吳育仁","賴士葆","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3"}],"mtime":"2024-01-19T02:28: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5336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15336","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孔文吉等26人，鑑於全球化導致國際競爭益趨激烈，各國紛紛採取大學院校整併的方式，提昇高等教育經營效益；我國高等教育規模過大，粗在學率高達84.43%（2012年），遠超過OECD國家平均水準，而隨著少子化趨勢與國家財政緊縮，我國高等教育將面臨更嚴厲挑戰，部分學校招生不足除影響教學品質外，更將衍生淘空、倒閉等亂象，影響師生權益與高教發展；因此，為推動大學整併，以提高經營績效。爰提出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球高等教育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為改善經營效益，各國紛紛採取大學院校整併的方式，達到『提升績效』的目標；1960年代初期，歐美國家為增強實力、擴展資源便積極進行大學整併，如英國、澳洲、西德、法國、瑞典等國家。而亞洲國家如中國大陸、日本，亦於1990代加速進行大學整併。\n二、我國高等教育過度擴張，導致規模過大，下表1.顯示，2012年我國高等教育粗在學率高達83.18%，遠超過OECD國家平均水準。\n三、高等教育規模過大，每年大學畢業生數量，遠超過國內產業人力需求，而部分大學招生不足，無法提升教學品質，導致大學畢業生素質參差不齊，就業能力無法符合產業需求，形成大量的失業；因此高等教育規模過大，不但浪費國家教育資源，亦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n為改善高等教育發展，我國於2010年舉辦第八次全國會議，針對『高等教育類型、功能與發展』，提出三項發展策略，而推動『大學整併』，以去蕪存菁、提高績效，便是下列三項發展策略最具體的措施。\n(1)明確定位，合理分工，發展大學多樣性特色。\n(2)追求卓越，有效治理，提升大學競爭力。\n(3)落實自我評鑑機制，持續改善教育品質。\n四、隨著少子化趨勢與國家財政緊縮，我國高等教育將面臨更嚴厲挑戰，下表2.顯示，少子化導致民國105年起大學生人數快速遞減，而民國113學生人數將較目前減少十萬人，若國內大學院校未進行整併，招生名額未減少，則民國110年招生缺額率將高達40%，113年更將達46.66%，換言之，有將近一半的系所招不到任何學生，將衍生淘空、倒閉等亂象，嚴重影響師生權益與高教發展。\n五、經查，大學法第七條規定：『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惟為推動大學整併，立法院於民國100年1月修正通過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案，增列第二項規定：『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該項修正案明確賦予教育部得擬定國立大學整併計畫，並交付各該大學執行之法定權力，作為推動國立大學整併之法源依據。\n有關私立大學之整併，除該法前項規定外，尚未有相關規範。而私立大學之停辦，則依據大學法第四條第二規定，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審察各地實際情形，並參酌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調整之。\n六、推動大學整併為國際高等教育發展趨勢，亦為國家重要政策，惟我國於2000年開始推動整併工作，惟截至目前為止僅有嘉義大學與東華大學兩個整併成功的案例。而根據教育部2003年4月所提『我國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研究專案報告』中指出，國內大學最有效率之規模為學生人數9,802~13,806人。換言之，學生人數低於9,800人大約一萬人，便將發生規模過小，平均每生教育成本過高的問題，影響大學的發展與教學品質的提升。\n下表3.顯示，我國目前163所大專院校中，學生人數低於最適規模者為122所，比例高達74.8%，若未適時加以整併，將嚴重影響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n七、依據大學法第五條之規定，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惟教育部於民國95年起，委託財團法人大學評鑑中心辦理之大學評鑑，成效不彰，屢遭外界批評，不但無助於教學品質提升，反造成對學校教學、研究的嚴重干擾；因此為配合私立大學退場機制的建立，大學評鑑工作應予落實，並同步進行修訂，增列：『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及停辦之參考。』\n八、經查，為推動大學整併，教育部於102年9月公布『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規定，如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私立學校法命其限期改善，並進行專案輔導：\n(1)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新設立未滿五年之學校，不在此限。\n(2)最近一次技專校務評鑑四等或大學校務評鑑三分之二以上項目未通過，或系所評鑑三分之二以上系所未通過（三等以下）。\n(3)積欠教職員工人事費總額五成以上，累計達六個月以上。\n(4)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n該項實施原則由於缺乏明確的法源依據，逕行實施可能衍生適法爭議，不利大學整併之進行。\n九、綜上所述，為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發展，推動私立大學院校進行整併，以提昇我國大學經營績效及競爭力；爰提出大學法第五條、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n(1)修正第五條：規定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或停辦之參考。\n(2)修正第七條：增列第四項『私立大學經本法第五條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依據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令其合併。』","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n\n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7","說明":"修正第二項，配合第七條之修正，增列：『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或停辦之參考。』","修正":"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n\n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或停辦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1-01-10-修正:9","說明":"為推動私立大學整併，增列第四項『私立大學經本法第五條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依據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令其合併，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修正":"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私立大學經本法第五條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依據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令其合併，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