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4人","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陳碧涵"],"連署人":["詹凱臣","王廷升","楊玉欣","費鴻泰","蘇清泉","廖國棟","林郁方","陳學聖","蔣乃辛","王育敏","黃志雄","顏寬恒","李貴敏","孔文吉","江啟臣","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簡東明","馬文君","陳超明","賴士葆","王進士","吳育仁","吳育昇","楊應雄","陳鎮湘","江惠貞","潘維剛","林鴻池","林明溱","盧秀燕","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mtime":"2024-01-19T02:28: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3-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15337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15337","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陳碧涵等34人，為落實大學學術自主精神，並配合技職再造計畫，延聘專業教師以加強產業實務經驗及職能的傳授，爰提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大學得聘用在技能上有一定成就者，擔任專業教師，賦予各大學更寬廣之彈性空間，延攬優秀專業人才任教，並刪除有關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文字，使在學術及技能上具有傑出之貢獻者得經特定程序審定後擔任大專校院教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原規定：『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為落實大學學術自主精神，賦予各大學更大之用人彈性及有利於學校延攬優秀人才，爰刪除『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規定。\n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惟目前國內大學教師，多數為年輕博士畢業後隨即進入大專校院任教，在技職體系部分，缺乏產業實務經驗與專業技能，其經驗與才能明顯與技職專業教師不相當，導致學用落差問題日益嚴重，技職生畢業後缺乏基本技能而喪失就業競爭力；因此為配合教育部技職再造計畫，加強技職教學產業實務經驗及職能的傳授，爰增列：『在技能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得經特定程序審定後，擔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之規定』。\n三、此外，為配合教育部組織調整，將學術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學術審議會。\n四、綜上所述，為落實大學學術自主精神，並配合技職再造計畫，延聘專業教師以加強產業實務經驗及職能的傳授，爰提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law_content_id":"04630:04630:1985-04-19-制定:21","說明":"一、為落實大學學術自主精神，賦予各大學更大之用人彈性及有利於學校延攬優秀人才，爰刪除『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規定。\n\n二、為配合教育部技職再造計畫，加強技職教學產業實務經驗及職能的傳授，爰增列在技能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之規定。\n\n三、為配合教育部組織調整，將學術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學術審議會。","修正":"第十九條　在學術、技能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