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7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2人、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6人、委員盧嘉辰等26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0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0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7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6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19070200400"}],"提案人":["賴士葆","潘維剛"],"連署人":["王育敏","王廷升","林德福","林鴻池","蔣乃辛","盧秀燕","陳鎮湘","羅淑蕾","邱文彥","陳雪生","王進士","蘇清泉","陳淑慧","陳碧涵","楊應雄","曾巨威","林郁方","陳學聖","李貴敏","江惠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06"]}],"mtime":"2024-01-19T02:29: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5-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5349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5349","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潘維剛等22人，針對現行本法相關條文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顯見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始有助於擴大與持續老人福利服務。有鑑於此，爰增訂本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向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對於政府應辦理之各項老人福利服務，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顯見在老人福利範疇中政府部門早已察覺我國非營利組織所具有的力量及潛力，並在政策上已經確立政府與各民間資源的合作關係。為強化目前國內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能性，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可做為我國相關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n二、爰修訂本法，增訂本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惟，因有關社會企業定義國內尚未趨一致，宜先朝協助其建立起轉型為社會企業應具備之相關條件（如建立吸引志工投入的志工制度、內部會計制度、資訊公開、資金貸款或挹注等），亦即有關協助項目亦在辦法授權範圍，而政府單位在協助執行上亦可採委託辦理方式分門別類委請專家或專門機構進行諮詢及輔導。而此處所謂之非營利組織範圍授權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範定，又基於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眾多，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權責，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會同訂定。","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對於政府應辦理之各項老人福利服務，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顯見在老人福利範疇中政府部門早已察覺我國非營利組織所具有的力量及潛力，並在政策上已經確立政府與各民間資源的合作關係。\n\n三、為強化目前國內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能性，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可做為我國相關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n\n四、爰增訂本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惟，因有關社會企業定義國內尚未趨一致，宜先朝協助其建立起轉型為社會企業應具備之相關條件（如建立吸引志工投入的志工制度、內部會計制度、資訊公開、資金貸款或挹注等），亦即有關協助項目亦在辦法授權範圍，而政府單位在協助執行上亦可採委託辦理方式分門別類委請專家或專門機構進行諮詢及輔導。而此處所謂之非營利組織範圍授權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範定，又基於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眾多，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權責，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會同訂定。","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　依據本法經政府結合提供服務之民間資源，政府應協助其發展。\n\n前項民間資源對象、協助發展項目、協助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