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17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5人","議案名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7/LCEWA01_080407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陳學聖","潘維剛","楊應雄"],"連署人":["王惠美","楊玉欣","蔡錦隆","羅明才","丁守中","陳碧涵","王育敏","吳育仁","曾巨威","陳鎮湘","蘇清泉","邱文彥","陳淑慧","蔣乃辛","呂玉玲","徐少萍","廖正井","羅淑蕾","鄭汝芬","魏明谷","蔡正元","張嘉郡","紀國棟","呂學樟","孫大千","鄭天財 Sra Kacaw","林國正","劉建國","許忠信","陳雪生","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會期":"08-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0-25","2013-10-29"],"會議代碼":"院會-8-4-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2"}],"mtime":"2024-01-19T02:29: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0-25","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15352號","laws":["01633"],"提案編號":"1539委15352","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陳學聖、潘維剛、楊應雄等35人，鑑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故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未編列預算。為提高該基金之運作透明度及績效，提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明定國安基金應編列預算，並送立法院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依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由於該基金僅於金融市場突發狀況時始運作，於年度執行前編列預算既無實需亦有困難，爰於該條例第13條明定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年度結束後，仍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決算。故而該基金僅辦理年度決算，而未編列預算。\n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金額及影響既大且深遠，故而其運作是否達到最佳效能，常受各界的關注，經由基金收支、運作情形之按季公告及年度決算，雖可讓外界了解及比較基金運作的結果，但是仍消除不了各界的疑惑。該條例雖然規定不受預算法之限制，不須依據預算法之規定編列預算書，但一個如此龐大的基金，還是須利用預算之方式來協助管理及進一步改善機運作績效，並始決算更具意義，爰提案修正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要求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在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下，每年仍應向立法院提出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對照表":[{"law_id":"01633","law_nam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n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n\n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n\n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633:01633:2000-01-15-制定:13","說明":"明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訂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送立法院備查。","修正":"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訂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n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n\n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n\n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1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