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麗環","徐耀昌"],"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王育敏","邱文彥","蔡錦隆","吳育昇","陳淑慧","陳學聖","呂玉玲","陳碧涵","楊玉欣","羅明才","吳育仁","蔣乃辛","陳鎮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mtime":"2024-01-19T02:25: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3-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358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358","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徐耀昌等17人，基於勞保基金應再更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投資運用，應組成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且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不得調高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率；另目前國人結婚年齡遞延，已屆適婚年齡卻仍單身者人數眾多，而現今社會不婚主義、頂客族或獨生子女增加，加之「離婚率」高漲及不孕症對已婚者帶來的婚姻不確定感，工作壓力責任制所導致的過勞死時有所聞，勞保死亡給付，其給付條件，死亡者若無祖父母、無父母、無子女、無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有謀生能力之條件下，將無人可以請領，無異懲罰單身者。爰此，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勞保基金應再更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投資運用，應組成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且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不得調高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率。\n二、我國勞工保險屬強制納保，勞工不參加勞工保險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處於罰鍰，罰鍰不繳納者，並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投保時，應依實際薪資投保，蓋勞工保險本意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並在勞工之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部分予以保障，除勞工本身之保障，亦於法條中增列有關遺屬等之保障，以期照顧遺屬。\n三、依商業保險而言，如被保險人亡故，得依保單所載明之受益人繼承，如無受益人者，得由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定順位及比例繼承，並無疑義。\n四、勞工保險雖為社會安全體系之一環，但保費多為勞工及雇主繳納，政府僅負擔一成，針對單身者，如於保險期間內亡故，無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資格之家屬，其多年所繳納之保費，只能請領10個月之喪葬津貼，無疑是「懲罰性單身條款」。","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在勞保基金的運用上，可謂是績效不彰，導致在年金開辦後，及傳出勞保基金面臨破產危機，有必要讓勞保基金運用與操作更為活絡。但基於勞保基金應再更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進行投資運用，應組成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延攬或聘用金融專業人員，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n\n三、目前勞保基金面臨虧損的壓力下，主管機關不努力提高基金收益率，採用最簡單的方法提高保險費率，是不合理也不負責任，爰建議增列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給主管機關適當的壓力使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至少應該達百分之六以上。\n\n四、如果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能夠超過百分之十以上，超過的部分得得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派勞保基金運用小組。至於多少比例方屬合理，相關細節應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發布實施。立法院如未能於三個月審議完畢者，亦由行政院發布實施。\n\n五、為防止勞保基金運用產生弊端，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人員，於執行基金運用職務期間，視為刑法之公務員。以杜絕有賄賂或貪瀆等情事發生。","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勞保基金年收益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不得調高前條之保險費率。\n\n為提高勞保基金年收益率，得延攬或聘用金融專業人員，參與勞保基金運用小組。\n\n勞保基金年收益率超過百分之十者，得由執行基金運用收益人員，得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派勞保基金運用小組。其細節應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後，由行政院發布實施。立法院未能於三個月審議完畢者，亦同。\n\n前項三個月期間之計算，應扣除立法院休會期間。\n\n第二項未具公務員資格之勞保基金運用小組人員，於執行基金運用職務期間，視為刑法之公務員。"},{"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目前國人結婚年齡遞延，已屆適婚年齡卻仍單身者人數眾多，而現今社會不婚主義、頂客族或獨生子女增加，加之「離婚率」高漲及不孕症對已婚者帶來的婚姻不確定感，工作壓力責任制所導致的過勞死時有所聞，勞保死亡給付，其給付條件，死亡者若無祖父母、無父母、無子女、無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有謀生能力之條件下，將無人可以請領，無異懲罰單身者。\n\n二、我國勞工保險屬強制納保，勞工不參加勞工保險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處於罰鍰，罰鍰不繳納者，並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投保時，應依實際薪資投保，蓋勞工保險本意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並在勞工之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部分予以保障，除勞工本身之保障，亦於法條中增列有關遺屬等之保障，以期照顧遺屬。\n\n三、依商業保險而言，如被保險人亡故，得依保單所載明之受益人繼承，如無受益人者，得由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定順位及比例繼承，並無疑義。\n\n四、勞工保險雖為社會安全體系之一環，但保費多為勞工及雇主繳納，政府僅負擔一成，針對單身者，如於保險期間內亡故，無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資格之家屬，其多年所繳納之保費，只能請領10個月之喪葬津貼，無疑是「懲罰性單身條款」。\n\n五、為此，被保險人得指定請領人，但僅能請領一次金給付。","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或指定請領人，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但第一項被保險人指定請領人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