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陳碧涵","劉建國","盧秀燕","楊應雄"],"連署人":["李貴敏","李桐豪","蔣乃辛","呂玉玲","羅明才","詹凱臣","邱文彥","孫大千","陳鎮湘","林郁方","呂學樟","江啟臣","陳學聖","徐少萍","蘇清泉","紀國棟","吳育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4"}],"mtime":"2024-01-19T02:25: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4-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5364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5364","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陳碧涵、劉建國、盧秀燕、楊應雄等22人，鑑於目前國內有超過八千人在等待腎臟、肝臟及眼角膜等器官移植，由於我國器官捐贈風氣仍未普及，許多病患往往等不到最後重生機會便離開人世。為鼓勵器官捐贈風氣，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凡同意並且完成器官捐贈的腦死病人，於該次器官捐贈前的相關醫療費用，可全數由健保支付，免付部分負擔。若由97年至100年腦死病人器捐數量計算，健保雖因此將多支出2千至4千萬不等的費用，但如此卻能減輕病家經濟負擔，亦能提高器官捐贈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器官捐贈是當生命結束，選擇延續他人生命的愛心行動，可說是一份生命的禮物。然而，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最新統計，國內目前成功完成器官移植而重獲新生的患者已有三千多人，但等候器捐移植的病患，總數仍高達8,328人。在所有等待器官移植病患中，以等待換腎的患者最多，共有6,182人，其次是等待換肝者，有1,132人，而等著眼角膜移植的，也有581人。\n二、國內器官捐贈觀念在名人、媒體宣導下，雖日漸為民眾所接受，有近七成民眾表示、願意捐贈器官，但實際在健保卡上、註明意願的人，卻不到1%。甚至許多已註記器官捐贈的民眾，臨終時家屬仍然堅決反對摘下器官、遺愛人間。讓許多苦苦等待器官移植欲獲重生的病患，因遲遲等不到合適器官抱憾而逝。\n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現行條文規定，被保險人除屬重大傷病的相關治療外，都需自行負擔該次住院診療及手術部分費用。目前各移植勸募醫院為推廣器官捐贈，大多會提撥社福基金或採喪葬補助方式，補貼器捐者的醫療費用自付額，但仍有非勸募醫院會向家屬索取相關醫療費用，讓家屬有做愛心還需付費的質疑。\n四、為鼓勵器官捐贈，讓更多等待移植病患得以延續生命，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凡同意並完成器官捐贈的腦死病人，於該次器捐前的相關醫療費用，可全數由健保支付，免付部分負擔。若由97年至100年腦死病人器捐數量計算，健保雖因此將多支出2千至4千萬不等的費用，但卻能減輕病家經濟負擔，亦能免除極少數非移植勸募醫院向病家索取醫療費用的「尷尬場面」，實有推動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n\n一、重大傷病。\n\n二、分娩。\n\n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n\n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53","說明":"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現行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入住急性病房，除屬重大傷病的相關治療外，都需自行負擔該次住院診療及手術費用的一成。若能由健保回饋器捐病患的愛心，免除自行負擔費用，不但減輕病家經濟負擔，亦能提高器官捐贈意願。\n\n二、為鼓勵器官捐贈，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凡同意並完成器官捐贈的腦死病人，於該次器捐前的相關醫療費用，都可全數由健保支付，免付部分負擔。","修正":"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n\n一、重大傷病。\n\n二、分娩。\n\n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n\n四、同意並完成器官捐贈之腦死病人。\n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