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羅淑蕾","蔡錦隆"],"連署人":["詹凱臣","潘維剛","林鴻池","陳學聖","蔡正元","呂玉玲","江惠貞","陳鎮湘","盧秀燕","孫大千","陳雪生","廖正井","呂學樟","林國正","黃文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mtime":"2024-01-19T02:25: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3-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369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5369","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鄭天財、蔣乃辛、羅淑蕾、蔡錦隆等20人，鑒於職場勞工常為兼顧工作與家庭導致身心俱疲，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所保障之家庭照顧假，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但是相較公務員之家庭照顧假，卻可享有支薪五日。經查就業保險基金規模約800億6千萬餘元，年度累積收益數達8億5千萬餘元，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專案報告揭示，在特定條件下，每戶有一人申請有薪家庭照顧假，薪資負擔為1億2千萬元，就業保險基金財務實可輔導及支應勞工請休家庭照顧假。爰此，為提升友善職場，促勞工平衡家庭與工作，本席等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項目、條件及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依現行「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為無薪事假，相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公務人員每年准給七日的家庭照顧假，其中五日有薪、二日不支薪，勞工與公務人員存在差別待遇。據勞委會100年針對各事業單位使用家庭照顧假的調查報告，未依法提供受僱者「家庭照顧假」之事業單位，佔62.8%；因公務員享有五天有薪「家庭照顧假」，高達32.5%的公營單位曾有人員申請過，而勞工七天的「家庭照顧假」都無薪，僅5.7%的民營單位曾有人員申請。\n二、勞工不願請休家庭照顧假之原因有二，一、擔心造成事業單位老闆或主管有不好觀感，間接影響工作績效；二、家庭照顧假目前列為事假，請休沒有薪水。因此，家庭照顧假此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形同具文。\n三、若要積極促進勞工職場與家庭之均衡，實可檢討未來家庭照顧假實施方式，包括是否可有薪水，由誰支付。根據101年5月21日勞工委員會的專案報告揭示，若以99年夫妻均受私人僱用且家中有未滿12歲子女之情形，每戶有一人申請有薪家庭照顧假，雇主1日之薪資負擔為3億9千萬元，以90年至99年平均各縣市因天然災害照常辦公停止上課0.3日，薪資負擔為1億2千萬餘元，對事業單位衝擊有限，但由雇主支付，加重雇主負擔，仍怕造成反歧視效果。\n四、因此，財源方面，檢視我國就保基金餘額不斷創新高，以101年底「就業保險基金投資運用報告統計」揭示，截至101年底就業保險基金規模800億6千萬餘元，624萬被保險人作為精算基礎，年度累積收益數達8億5306萬餘元。許多專家學者曾討論就保基金如何發揮最大功效，有學者建議就保費率不宜訂下限，或定在百分之零點五即可，另有勞團呼籲，不如擴大失業給付期限。事實上，參考國內勞工都有機會領到的育嬰留職津貼實施內容與成效，確實造福許多勞工。我國就保基金有穩定成長的收益餘額，實可針對日前朝野僵持的「家庭照顧假」進行支應，讓勞工得以視情況請假照顧家人，雇主不用負擔額外支出，政府依就業保險基金財務結構，彈性調整給付項目和條件，居中扮演角色，創造三贏。\n五、爰此，為提升友善職場，促勞工平衡家庭與工作，增訂「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項目、條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4","說明":"一、鑒於職場勞工常為兼顧工作與家庭導致身心俱疲，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所保障之家庭照顧假，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但是相較公務員之家庭照顧假，卻可享有支薪五日。\n\n二、檢視我國就保基金截至101年底，就業保險基金規模800億6千萬餘元，年度累積收益數達8億5千萬餘元。參考國內勞工都有機會領到的育嬰留職津貼實施內容與成效，確實造福許多勞工。我國就保基金有穩定成長的收益餘額，實可針對日前朝野僵持的「家庭照顧假」進行支應，讓勞工得以視情況請假照顧家人，雇主不用負擔額外支出，政府依就業保險基金財務結構，彈性調整給付項目和條件，居中扮演角色，創造三贏。\n\n三、爰於就業保險給付項目中增訂「家庭照顧津貼」，使有薪家庭照顧假擴大到廣大勞工，以積極促進勞工職場與家庭之均衡。\n\n四、條文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家庭照顧津貼。原第五款款次遞移。第三項酌修文字。","修正":"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家庭照顧津貼。\n六、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六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爰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家庭照顧津貼之請領條件。","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五、家庭照顧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家庭照顧假。\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金額及方式。","修正":"第十九條之三　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金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