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7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詹凱臣"],"連署人":["顏寬恒","簡東明","魏明谷","呂學樟","盧嘉辰","紀國棟","鄭汝芬","羅淑蕾","孫大千","楊應雄","盧秀燕","陳雪生","呂玉玲","陳怡潔","黃志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mtime":"2024-01-19T02:26: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3-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206號委員提案第15374號","laws":["04634"],"提案編號":"1206委15374","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詹凱臣等18人，鑑於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懲戒法」而被停職者，仍得於停職期間領取半數之本俸（年功俸），但刑事判決確定後卻不必繳回，且現行法令也無法追討。形成訴訟期間停職之公務員並未履行任何職務，卻仍得平白領取半數本俸（年功俸）之奇特現象。為警惕公務員保持清廉度，使其不得有負國人與社會期待，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停止發給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34","law_name":"公務人員俸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n\n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n\n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law_content_id":"04634:04634:2005-04-29-修正:2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條文，且刪除第二項條文；原第三項至第五項條文，則依次調整條項。\n\n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公務員有該條文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同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對於應受懲戒之公務員情節重大者，得先行停職其職務。\n\n三、依無罪推定原則，停職公務員可能無罪，且刑事訴訟有時須等待多年，方得確定判決；故給予其半俸（年功俸），可保障其生活必須費用不虞匱乏。但如日後有罪定讞，目前並無法令可追回已領取之半俸（年功俸）。同時，形成訴訟期間停職之公務員並未履行任何職務，卻仍得平白領取半數本俸（年功俸）之不公不義現象。\n\n四、例如，民國94年桃園縣龜山鄉爆發16名警員集體收賄包庇傾倒廢土，涉案警員起訴後被停職，現已纏訟近8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今年宣判，但部分警員停職至今已至少領取一百萬元薪資。未來如果上訴，仍可繼續領取，此種不公不義案例實已不勝枚舉。\n\n五、修正此條文可能會使刑事判決倘日後確定無罪之停職公務員，生活頓時陷入困難。但為警惕公務員保持清廉度，使其不得有負國人與社會期待，實有必要提案修正，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期間，停止發給全部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修正":"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停止發給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n\n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