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8人","議案名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8人擬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36人擬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304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6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80702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2070100200"}],"提案人":["李貴敏","蔡正元","楊玉欣","陳鎮湘","顏寬恒","林滄敏","李慶華","張慶忠","王惠美","吳育昇","丁守中","陳碧涵"],"連署人":["羅明才","費鴻泰","林佳龍","鄭天財 Sra Kacaw","賴士葆","盧秀燕","黃偉哲","黃昭順","邱文彥","林德福","許添財","林郁方","蔣乃辛","蘇清泉","王廷升","鄭汝芬","呂玉玲","王育敏","詹凱臣","呂學樟","孔文吉","徐少萍","吳育仁","曾巨威","江啟臣","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9T02:26: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15377號","laws":["04592"],"提案編號":"474委1537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蔡正元、楊玉欣、陳鎮湘、顏寬恒、林滄敏、李慶華、張慶忠、王惠美、吳育昇、丁守中、陳碧涵等38人，鑑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皆對於智慧財產案件之管轄採列舉式重複規定，以致每欲調整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範圍時，皆須同時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而徒費立法資源。爰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條之立法模式，提案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已就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之案件類型作詳細之規定，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仍就智慧財產案件之管轄作重複性之列舉規定，以致每欲調整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範圍時，皆須同時修正二法。\n二、舉例而言，為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而於民國102年1月修正營業秘密法，就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增訂刑責。由於營業秘密之刑事案件實係屬智慧財產案件，宜納入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內，故司法院亦有意同時修正二法。然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係由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提案，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則須由司法院會銜行政院與考試院共同提案，以致修法進度不一，徒費立法資源。\n三、參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條關於民事事件管轄之立法模式（回歸適用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爰提案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及三十一條，以求法條文字之精簡，並減少立法資源之耗費。","對照表":[{"law_id":"04592","law_name":"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07-01-09-制定:26","說明":"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已就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類型作詳細之列舉規定，已無必要於本法作重複性列舉規定。\n\n二、為求法條文字之精簡，並減少立法資源之耗費，爰參酌本法第七條之立法模式修正之。","修正":"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前段、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現行":"第三十一條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n一、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n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n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n\n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n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07-01-09-制定:35","說明":"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已就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之類型作詳細之列舉規定，已無必要於本法作重複性列舉規定。\n\n二、為求法條文字之精簡，並減少立法資源之耗費，爰參酌本法第七條之立法模式修正之。","修正":"第三十一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n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n\n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第一項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n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會期":4,"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4-36,19-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6,19-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3"]}],"meet_id":"院會-8-4-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4-04-2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