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4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8人","議案名稱":"「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3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1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7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100"}],"提案人":["李貴敏","費鴻泰","陳鎮湘","蔡正元","李慶華","吳育昇","黃偉哲","楊玉欣","王惠美","王廷升","丁守中","陳碧涵","林國正"],"連署人":["羅明才","林佳龍","鄭汝芬","盧秀燕","許添財","黃昭順","邱文彥","王育敏","蘇清泉","賴士葆","林郁方","曾巨威","孔文吉","呂學樟","蔣乃辛","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張慶忠","徐少萍","詹凱臣","顏寬恒","吳育仁","江啟臣","林滄敏","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4"}],"mtime":"2024-01-19T02:26: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4-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455號委員提案第15379號","laws":["03123"],"提案編號":"1455委15379","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費鴻泰、陳鎮湘、蔡正元、李慶華、吳育昇、黃偉哲、楊玉欣、王惠美、王廷升、丁守中、陳碧涵、林國正等38人，鑑於糧食乃國人每天生活所必須，其品質良窳直接影響國人身體健康。又糧食之產地與其品質關係甚深，惟我國自加入WTO後，雖大量開放糧食進口，惟未配合建立完整之糧食產銷標示制度，導致不肖業者得以魚目混珠，誆騙消費者糧食產地，以低價偽充高價糧食，從中獲取龐大利益，進而打擊我國農民之生計。為確保消費者及農民權益，爰提案修正糧食管理法，新增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建立完整之糧食產銷標示制度；並仿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產品標示不實之罰則，修正第十八條並新增第十八條之二，提高糧商產品標示不實之罰則至二千五百萬元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糧食乃國人每天生活所必須，其品質良窳直接影響國人身體健康。又糧食之產地、生產製造或進口日期與其品質關係甚深，惟目前並未建立完整之糧食產銷標示制度。\n二、日前爆發糧商以低價米偽裝為國產米，藉以提高售價獲取高額利潤，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乙事，凸顯我國開放糧食後，並未建立完整之糧食產銷履歷標示制度，方導致不肖業者有機會魚目混珠，進而詐欺消費者並損害農民權益。\n三、農糧署在前開案件爆發後，雖表示將禁止進口米與國產米混合銷售，並要求市售小包米將標示負責廠商名稱，以利追查來源及流向。然前述作法仍無法讓消費者知悉所購買糧食之生產、製造資訊，對消費者保障仍有不足。\n四、為強化對消費者之保障，並降低糧商錯誤標示之誘因。爰提案修正糧食管理法，新增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建立糧食之強制產銷履歷標示制度，令消費者得在購買之時即清楚其所購買糧食之產地、進口及加工廠商。\n五、再者，現行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對糧食標示不實者之罰則僅新台幣四萬至二十萬元，對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就產品標示不實之罰則最高可達二千五百萬之規定，顯見糧食管理法之罰則過輕。爰修正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並新增第十八條之二，針對糧商標示不實者，比照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提高其罰則至二千五百萬，以降低糧商錯誤標示之誘因。","對照表":[{"law_id":"03123","law_name":"糧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糧食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15","說明":"一、糧食之產地、生產製造或進口日期與其品質關係甚深，惟目前並未建立完整之糧食產銷標示制度，以致不肖廠商能藉此欺瞞消費者\n\n二、為強化對消費者之保障，並降低糧商錯誤標示之誘因。爰新增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建立糧食之強制產銷履歷標示制度，令消費者得在購買之時即清楚其所購買糧食之產地、進口及加工廠商。","修正":"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市售糧食經不同糧商儲藏、加工、分裝者，應分別標示之。\n第一項糧食之全部或一部屬國外進口者，除依前二項規定標示外，應註明該糧食之進口日期及進口之糧商或公糧業者。\n第一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n糧食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現行":"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law_content_id":"03123:03123:2010-11-05-修正:20","說明":"一、本法條對糧食標示不實者之罰則僅新台幣四萬至二十萬元，顯然過低而無法有效嚇阻不法。\n\n二、爰將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挪列於第十八條之一，並提高標示不實之罰則，以降低糧商不法之誘因。","修正":"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對糧食標示不實者之罰則僅新台幣四萬至二十萬元，對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就產品標示不實之罰則最高可達二千五百萬之規定，顯見糧食管理法之罰則過輕。\n\n三、爰新增本條針對糧商標示不實者，比照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提高其罰則至二千五百萬；仍未停止或改正者，可連續處十萬制五千萬罰鍰，以降低糧商錯誤標示之誘因。","修正":"第十八條之二　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且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