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4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411200703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2070200500"}],"提案人":["王育敏","吳育仁","楊玉欣","賴士葆","紀國棟","楊瓊瓔","林國正"],"連署人":["陳鎮湘","邱文彥","陳碧涵","詹凱臣","林德福","林郁方","廖正井","陳學聖","蔡正元","孫大千","張嘉郡","陳根德","簡東明","羅明才","孔文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0"]}],"mtime":"2024-01-19T02:26: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5-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538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5383","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吳育仁、楊玉欣、賴士葆、紀國棟、楊瓊瓔、林國正等29人，有鑑於未滿十八歲之人，其生理及心智發育尚未成熟，不適合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且其社會經驗不足，對勞動法令及自身權益保障事項所知有限，如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自行應徵工作，常落入求職陷阱；惟現行勞動基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成年者處於同等勞動地位，保護顯有不周。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增列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者，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者，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以確保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及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相較於成年人，未滿十八歲之人生理發育、心智成熟度仍有不足。惟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之保護規定，僅禁止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則無適用，保護顯有不周。\n二、又未滿十八歲之人對勞動法令及自身權益保障事項所知有限，常落入求職陷阱。為保護其工作權益，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助審慎評估其工作是否適齡、適性，協助審閱勞動契約內容，並加以篩選與過濾。\n三、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增列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者，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者，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以確保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及勞動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n\n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9","說明":"一、相較於成年人，未滿十八歲之人生理發育、心智成熟度仍有不足。惟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之保護規定，僅禁止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工作，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則無適用，保護顯有不周。\n\n二、爰修正第二項，增訂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勞工，亦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修正":"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n\n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現行":"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1","說明":"一、未滿十八歲之人，對勞動法令及自身權益保障事項所知有限，常落入求職陷阱。為保護其工作權益，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助審慎評估其工作是否適齡、適性，協助審閱勞動契約內容，並加以篩選與過濾。\n\n二、爰規定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以確保法定代理人協助執行把關工作，並便於勞動檢查機關進行查驗。","修正":"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4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