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50701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1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1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24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0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4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5070200400"}],"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54: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53號政府提案第14779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政14779","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49","說明":"一、司法實務對於凌虐行為之定義，係認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諸於人，使人在肉體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者，均屬之；而凌辱虐待除重視被凌虐者之身心有無受創傷感受外，就凌虐者所施以之凌虐行為，客觀上亦須達於使人無法容忍之不人道程度。考量國軍部隊負有保國衛民之重大使命，而軍事教育（例如各梯次基礎、深造教育班隊）、訓練（例如寒暑訓、山訓、傘訓、基地訓練）、勤務（例如特戰、空勤、水下作業）及作戰（例如艱鉅作戰指令）勢必講求從嚴從難，作戰時更需克敵制勝，使命必達，復以國防事務多元化，類如災害防救法明定國防部主動協助救災、預置兵力等軍事任務，亦屬具高強度之軍事行動需求，倘若凌虐之構成要件不明，或以普通刑法相關條文中一般凌虐之解釋加以檢視，則各項軍事作為恐將動輒涉及刑責，使幹部不敢亦不願意施以訓練、派遣勤務，導致部隊訓練鬆散敷衍，執行任務怠忽散漫，軍紀蕩然無存，平時恐將引發危安事故頻仍，戰時必然臨陣慌亂無章，戰力低落，非但危及部隊官兵生命，進而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爰增訂第三項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凌虐」為定義。\n\n二、國軍各部隊因任務性質不同，應實施之教育內容、訓練科目及勤務種類各異，例如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實施所謂「天堂路」之訓練測驗，學員於石礫堆上打赤膊攀爬、翻滾及施作蛙人操等動作，幹部時而在旁施以嚴厲訓斥或喝令反覆實施，目的在於激勵學員展現榮譽心及意志力，且此等嚴訓苦練亦為該特種部隊必要之訓練項目，惟在社會一般概念，該等行為恐已符合凌虐之要件，為避免審判者適用，有因個人心證之不同，衍生條文解釋歧異之虞，爰增訂第四項，授權由國防部就各項部隊教育、訓練、勤務及作戰派遣，或救災、演習期間之軍事應變作為，綜合考量其性質、目的、態樣、強度及必要性，訂定適切合宜之實施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俾供國軍幹部遵循，並有助於個案適用之判斷。\n\n三、原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n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定之。\n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5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