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議案名稱":"「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楊曜","陳歐珀","潘孟安","李俊俋","葉宜津","陳節如","鄭麗君","吳宜臻","劉櫂豪","蘇震清","姚文智","林佳龍","邱志偉","高志鵬","陳亭妃","陳明文","陳其邁","田秋堇","魏明谷","管碧玲","何欣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mtime":"2024-01-19T02:22: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292號委員提案第15514號","laws":["01931"],"提案編號":"292委15514","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鑑於目前技師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應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然技師常接受法院、政府或民間從事鑑定或審查工作，而技師公會之理、監事具有對鑑定報告審查之影響力，應具有較一般技師更高之道德操守標準，爰提出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技師常接受法院、政府或民間從事鑑定或審查工作，而技師公會之理、監事對公會會員具有重大影響力，可能因收賄或關說等，對鑑定報告結論、評審、審查等作偏頗之決定。故應具有較一般技師更高之道德操守標準，爰規定「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候選人或理、監事。」\n二、如農會法、漁會法皆在第十五之一條第五款明訂「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可見擔任公會公職者，應有較高之道德標準。\n三、如律師法第四條規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不得充律師。與本法規定「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不得充任技師實較為嚴謹，爰增訂現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以提高理、監事之操守及道德標準。","對照表":[{"law_id":"01931","law_name":"技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n\n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n\n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n\n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35","說明":"技師常接受法院、政府或民間從事鑑定或審查工作，而技師公會之理、監事對公會會員具有影響力，可能因收賄或關說對鑑定報告結論、評審、審查等作偏頗之決定。故應具有較一般技師更高之道德操守標準，爰增訂第三項：「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候選人或理、監事。」。","修正":"第三十一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n\n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n\n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n\n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n\n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候選人或理、監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