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4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24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0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5070100300"}],"提案人":["蕭美琴","葉宜津","田秋堇","陳唐山"],"連署人":["吳宜臻","邱志偉","尤美女","柯建銘","李俊俋","林淑芬","邱議瑩","吳秉叡","蔡煌瑯","鄭麗君","陳歐珀","許忠信","陳其邁","段宜康","李昆澤","劉櫂豪","李俊俋","姚文智","陳節如","何欣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20"]}],"mtime":"2024-01-19T02:22: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15517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15517","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葉宜津、田秋堇、陳唐山等24人，鑑於本條文就「凌虐」定義未明，導致實務迭有與「管教」或「訓練」混淆不清之謬誤，遂因應軍中實務並參照學界意見，將「凌虐」以「非因軍事訓練、勤務必要，而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取代之；此外，該案亦凸顯「軍中長官藉勢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之情狀所在多有，然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竟未設置如同「刑法」強制罪之條文規範，亦增訂該條文以防微杜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日發生之陸軍下士洪仲丘遭部隊長官「凌虐致死」（現行法）案，或有論者以為此僅涉及「不當管教」，引發輿論多番討論；雖日前本法與軍事審判法均已配套修正為「承平時期軍人犯罪一律移交普通檢審偵查及審判」，然就現行法「凌虐」之定義仍付之闕如；遂因應軍中實務並參照學界意見，將其明文定義為「非因軍事訓練、勤務必要，而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以替代「凌虐」一詞，並杜絕此一濫權釀禍情事。\n二、承上，該案亦凸顯「軍中長官藉勢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之情狀所在多有，遂參照「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之條文規範，特增訂「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之構成要件，以防杜類此情形再度發生，並捍衛軍紀之公正嚴明。","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49","說明":"鑑於本條文之「凌虐」定義未明，導致實務迭有與「管教」或「訓練」混淆不清之謬誤；遂明文其構成要件以代之，以與軍隊之正規訓練及勤務有所區別。","修正":"第四十四條　非因軍事訓練、勤務必要，而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增訂本條文以杜絕「軍中長官藉勢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之情狀。","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