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李昆澤","魏明谷"],"連署人":["吳秉叡","葉宜津","陳其邁","蔡其昌","管碧玲","陳歐珀","邱志偉","楊曜","許添財","陳節如","何欣純","田秋堇","尤美女","李俊俋","邱議瑩","蔡煌瑯","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mtime":"2024-01-19T02:22: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51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5519","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李昆澤、魏明谷等20人，有鑑於國內醫療暴力事件頻傳，今年五月份本土劇演員「黑枝」公然在急診室毆打急診室醫生，引起社會嘩然，今年六月份高醫及澎湖醫院亦傳出醫院暴力事件，醫院是救人場所，不容許任何原因和理由的暴力行為，醫療暴力事件除了影響醫護人員的安全外，更波及病人、家屬、訪客，也打擊醫護人員服務熱忱，將加速醫護人力的流失。為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應將醫院暴力事件定為公共危險罪，於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內，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九之三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署統計2009年到2013年5月，已經累計六百五十件已通報的急診室暴力案件，而未通報的案件數可能更多，雖然警政署已經在全台灣一百九十七個醫療院所裝設巡邏箱，但成效有限，醫療院所是救人場所，不容許任何原因和理由的暴力行為，醫療暴力事件除了影響醫護人員的安全外，更波及病人、家屬、訪客，也打擊醫護人員服務熱忱，將加速醫護人力的流失，為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應將醫院暴力事件定為公共危險罪。\n二、根據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而其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因罰則過輕，無法收嚇阻之效，醫療暴力事件仍頻傳。\n三、醫療暴力事件亟待法令修正以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爰於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內，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九之三增修條文」修正案，將妨害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者及於醫療院所妨害醫療機構運行者，以非告訴乃論罪論處。","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而其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因罰則過輕，無法收嚇阻之效，醫療暴力事件仍頻傳。\n\n三、醫療暴力事件亟待法令修正以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爰於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內，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第一及一百八十九之三增修條文」修正案，將妨害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者及於醫療院所妨害醫療機構運行者，以非告訴乃論罪論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衛生署統計2009年到2013年5月，已經累計六百五十件已通報的急診室暴力案件，而未通報的案件數可能更多，雖然警政署已經在全台灣一百九十七個醫療院所裝設巡邏箱，但成效有限，醫療院所是救人場所，不容許任何原因和理由的暴力行為，醫療暴力事件除了影響醫護人員的安全外，更波及病人、家屬、訪客，也打擊醫護人員服務熱忱，將加速醫護人力的流失，為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應將醫院暴力事件定為公共危險罪。\n\n三、醫療暴力事件亟待法令修正以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爰於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內，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九之三增修條文」修正案，將妨害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者及於醫療院所妨害醫療機構運行者，以非告訴乃論罪論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　於醫療院所，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療機構運行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