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正元等28人、委員李鴻鈞等35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1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8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35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醫療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400"}],"提案人":["趙天麟","李昆澤","魏明谷","陳歐珀"],"連署人":["吳秉叡","邱志偉","蔡其昌","管碧玲","許忠信","邱議瑩","葉宜津","陳其邁","何欣純","楊曜","許添財","陳節如","尤美女","蔡煌瑯","田秋堇","李俊俋","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10"]}],"mtime":"2024-01-19T02:22: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5520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5520","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李昆澤、魏明谷、陳歐珀等21人，有鑑於國內醫療暴力事件頻傳，今年五月份本土劇演員「黑枝」公然在急診室毆打急診室醫生，引起社會嘩然，今年六月份高醫及澎湖醫院亦傳出醫院暴力事件，醫院是救人場所，不容許任何原因和理由的暴力行為，醫療暴力事件除了影響醫護人員的安全外，更波及病人、家屬、訪客，也打擊醫護人員服務熱忱，將加速醫護人力的流失。為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應將醫院暴力事件定為公共危險罪，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危害醫療安全公共危險罪名、增列滋擾醫院秩序、人員暨妨礙業務罪、賦予醫院保全人員強制驅離權及修正相關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2006年台灣急診醫學會調查統計台灣有79%的急診醫護人員曾遭受威脅，有37%曾受到暴力攻擊。比較不同醫院等級的急診差異，在暴力威脅上，非醫學中心有85%，遠高於醫學中心的68%，而肢體暴力上，非醫學中心43%，亦高於醫學中心的25%，若以不同職務進行分析，醫師在暴力威脅及肢體暴力上（89%及37%）均高於護理人員（73%及36%）。而根據衛生署統計2009年到2013年5月，已經累計六百五十件已通報的急診室暴力案件，而未通報的案件數可能更多，雖然警政署已經在全台灣一百九十七個醫療院所裝設巡邏箱，但成效有限，醫療院所是救人場所，不容許任何原因和理由的暴力行為，醫療暴力事件除了影響醫護人員的安全外，更波及病人、家屬、訪客，也打擊醫護人員服務熱忱，將加速醫護人力的流失，為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應將醫院暴力事件定為公共危險罪。\n二、我國現行醫療暴力相關行為態樣為毆打他人、辱罵、毀損物品、恐嚇威脅等等，而對此醫療暴力處理方式，首先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害罪、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及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其皆有刑責之範圍，另外在行政法則屬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部分，而除較為嚴重的重傷害及恐嚇外，其他皆屬告訴乃論之罪。故無論是因為醫病關係、醫院管理、恐遭報復、畏於纏訟或是一念之仁等因素，事實上的確有許多醫療暴力之受害人未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致相關之肢體、言語暴力未能獲得處罰。長此以往，不肖之徒，利用被害人不願張揚的心理，肆無忌憚，結果使犯罪者逍遙法外，受害者忍氣吞聲，恐將令整體醫療環境安全之維護更形惡化。\n三、醫療暴力牽一髮而動全身，在醫療環境內而為之暴力行為，不僅只涉及個人法益之侵害，更對全體醫療院所內所有病人、訪客及醫事人員之安全造成危險，此等公共危險之性質不應受到忽視，礙於告訴乃論無法追訴、行政處罰效力不彰等弊病存在，且亦忽略了醫療暴力的公共危險犯罪本質。長此以往，徒令身處其中之醫事人員持續的受到醫療暴力恐懼所擾，就診病人、陪病親屬與訪客之安全岌岌可危。爰提案修正「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增訂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增列危害醫療安全公共危險罪名、增列滋擾醫院秩序、人員暨妨礙業務罪、賦予醫院保全人員強制驅離權及修正相關罰則。","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26","說明":"一、增列危害醫療安全之公共危險罪名。故為維護醫療安全、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建議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對飛航安全保障之規定於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增列危害醫療安全罪。\n\n二、增列滋擾醫院秩序、人員暨妨礙業務罪前項危害醫療安全罪。\n\n三、賦予值班警衛強制驅離權。","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n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故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及其人員或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n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違反前二項規定且非基於醫療目的滯留院所，拒絕依醫事人員要求離去者，醫療院所保安人員得於必要時強制驅離之。"},{"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8","說明":"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者，亦極有可能發生重大危險，令原本亟待救治之病患生命健康安全受有高度風險，極易導致醫事人員、就診病患、陪病親屬等人之死傷。為維護醫療安全、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爰建議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對飛航安全保障之規定修訂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之罰則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第二項「因而致醫療維生器材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以落實對民眾安全、公共利益之保障","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因而致醫療維生器材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將原本為三萬至五萬之行政罰鍰，改列為三萬至五萬之刑事罰金，以表彰該行為非以刑罰不足以相繩之刑事不法內涵。","修正":"第一百零六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