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滄敏等19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滄敏等19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06070300200"}],"提案人":["林滄敏","許智傑"],"連署人":["江惠貞","陳碧涵","鄭汝芬","楊應雄","陳鎮湘","陳超明","葉津鈴","李貴敏","紀國棟","呂學樟","徐少萍","柯建銘","葉宜津","陳歐珀","李俊俋","楊曜","蔡煌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18"}],"mtime":"2024-01-19T02:22: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4-0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15522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15522","案由":"本院委員林滄敏、許智傑等19人，鑑於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良窳，攸關民眾用水的衛生與安全，為落實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能確實交由自來水管承裝商承攬裝修，以保障民眾用水衛生安全及施工品質，爰參照電業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地球上，陽光、空氣、水是構成生命的三要素，而人體更約有60%是水份。因此水是維持生命所必須且又不可缺少的物質，是萬物的根源。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良窳，攸關民眾用水的衛生與安全。衛生安全用水的先決條件為良好的水源、完善的淨水處理、健全的輸配水系統及妥善的用水設備，因此，要維護用水的衛生安全，除了靠自來水專業嚴謹監控淨水處理及環保機關推動水質稽查管制外，還需要由合格的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方能確保用水的衛生安全。而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係由自來水管承裝商承攬裝修，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惟目前仍充斥非經政府許可之業者，違法裝設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不僅破壞市場公平競爭機制，更嚴重影響用水衛生安全及施工品質。\n二、而非經政府許可之業者，因未聘僱有合格的專任技術員、技工，工程所需的各項技能與相關知識或有不足，導致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規格常未符合規定，甚至曾發生混接造成自來水二次污染之情事。所謂自來水二次污染，係指自來水在輸送過程中遭到外來污染。自來水原本安全衛生無虞，但如家戶的管線、水池、水塔等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不符合標準，或因管線錯接時，就可能發生自來水二次污染的問題。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裝設不當，除可能發生自來水二次污染的問題外，尚有漏水、總表錯接造成水費糾紛等情形的產生。但裝設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廠商是否為合格的自來水管承裝商，民眾及公務人員皆無法輕易分辨，曾有某鄉公所將「簡易自來水工程」交由非自來水管承裝商承作完工後，鄉公所予以驗收通過並付款，因而使當時的鄉長、建設課長及建設課技士等人於101年5月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提起公訴，足見仍需加強管理，方能落實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能確實交由自來水管承裝商承攬裝修，以保障民眾用水衛生安全及施工品質。\n三、為公共利益之考量，使民眾及政府部門皆能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爰參照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修正本法第九十三條將現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增訂第二項規定，並將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明訂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在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或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者，不在此限。","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三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n\n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law_content_id":"01164:01164:2004-06-11-修正:103","說明":"一、參照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將第一項條文酌作文字修正。\n\n二、為落實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確實交由自來水管承裝商承攬裝修，以保障民眾用水衛生安全及施工品質，並參照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規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n\n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修正":"第九十三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n\n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或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者，不在此限。\n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