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田秋堇","葉宜津"],"連署人":["鄭麗君","陳節如","李昆澤","尤美女","蕭美琴","吳宜臻","許添財","何欣純","楊曜","管碧玲","陳歐珀","邱志偉","趙天麟","蘇震清","林岱樺","林佳龍","劉櫂豪","陳其邁","李俊俋","蔡煌瑯","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mtime":"2024-01-19T02:26: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3-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52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5527","案由":"本院委員田秋堇、葉宜津等23人，鑒於近年醫療院所醫護人員慘遭暴力事件頻傳，衛生署毫無具體防杜作為，醫護人員人身與執業安全備受威脅，影響所及，衝擊其他病患醫療黃金時間與就醫權益。爰此，為有效遏阻暴力以保障醫病環境安全與品質，特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案，針對在醫療院所對醫護人員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明文排除告訴乃論。爰此特別提出本增訂條文草案。是否得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醫療院所頻傳暴力事件：\n●98年10月花壇鄉發生16煞衝入急診室內尋仇打錯人事件。\n●99年11月三峽某醫院急診室連續遭黑衣人包圍，警方急召14名警力坐鎮。\n●100年3月彰化兩男子酒後鬧事受傷，拿醫療器材砸醫師，又揮拳護理人員。\n●同年3月耕莘醫院醫師在醫院遭病患家屬痛毆，對方還要護理人員當場下跪。\n●同年3月新北市一對情侶急診室求診，仗酒意打傷護士。\n●同年4月高醫開刀房麻醉科醫師在手術恢復室遭踹門闖入的病患親友揮拳毆傷，院方息事寧人引發受害醫師的不滿。\n二、台灣急診醫學會新近所進行問卷調查結果發現，近90%醫師曾受威脅，37%曾親歷暴力攻擊；73%護士曾受威脅，36%曾遭暴力攻擊。醫療院所醫病環境亟需法令配套修正以保障醫病安全。\n三、鑒於醫護人員所處之職場環境風險加劇，已嚴重衝擊醫療品質與醫病安全，修正條文明文排除對在醫療院所對醫護人員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以遏阻暴力歪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24","說明":"鑒於近年醫療院所醫護人員慘遭暴力事件頻傳，衛生署毫無具體防杜作為，醫護人員人身與執業安全備受威脅，影響所及，衝擊其他病患醫療黃金時間與就醫權益。爰此，為有效遏阻暴力以保障醫病環境安全與品質，特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案。","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或對執行職務之醫護人員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