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8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2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3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1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7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8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3人「糧食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1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4"}],"mtime":"2024-01-19T02:27: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4-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455號委員提案第15523號","laws":["03123"],"提案編號":"1455委15523","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近年來國內進口米混充台灣米事件頻傳，然現行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對於糧商違反「糧食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罰則之規定既缺乏情節輕重之分別，且處罰過於輕微，致使大型糧商有恃無恐，一再違法，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實與糧食管理法第一條「維護消費者利益」之立法本旨不符，亟待改善。爰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罰鍰，俾使相關罰則之規定更加明確、妥適，以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以來國內糧商違規，以進口米混充台灣米事件頻傳，依據農委會統計，2011年、2012年全國米商違規紀錄，聯米（中興米）達19次，違規事項為標示不符和品質不符合規定，但兩年內只被主管機關開罰4次，每次只裁罰四萬元。而違規件數第二名到第四名的米商依序為泉興（山水米）18次、金墩（金墩米）16次、億東（三好米）6次，違規事項均為標示不完整和品質不符合規定，但因全數在一個月限期內改善，故主管機關開罰次數掛零。直到最近一次山水米事件，糧商再度以價格低廉的進口米，混充台灣米高價販售，農糧署始處以史上最高的罰鍰20萬元，但如此低的罰鍰與龐大的利益比較，對糧食業者而言，實屬不痛不癢，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亦無法彌補。\n二、糧食業者之所以無視法律規範，一再違規，究其原因，乃在於現行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對於「糧商違反糧食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罰則之規定，既無情節輕重之分別，且處分過於輕微，不論情節輕重除了可在一個月內改善，可免除罰鍰之外，就算沒有改善，也僅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使大型糧商有恃無恐，違法事件頻傳，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此與糧食管理法第一條「維護消費者利益」之立法本旨不符，實亟待改善。\n三、參照現行商品標示法第十四條規定，違反同法第六條商品標示規定之罰鍰處分，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就糧食管理而言，屬特別法之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二十萬元以下）處罰規定，最高罰鍰額度竟低於屬一般法之商品標示法第十四條規定，亦顯不合理。更遑論相較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和假冒」情形之處罰，高達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且違規情節重大者，尚得依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違法事業體之罰鍰，高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且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情節重大者，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爰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糧商違反「糧食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情節輕微者，維持現行法罰鍰之規定；情節重大者，罰鍰提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俾使相關處罰規定更加明確、妥適，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3123","law_name":"糧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紀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不解之情形。\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說明":"近日以來國內糧商違規事件頻傳，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糧食業者之所以無視法律規範，一再違規，究其原因，乃在於現行本條第二項，對於「糧商違反糧食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罰則之規定，既無情節輕重之分別，且處分過於輕微，致使糧商有恃無恐，違法事件頻傳，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此與糧食管理法「維護消費者利益」之立法本旨不符。參照現行商品標示法第十四條規定，違反同法第六條商品標示規定之罰鍰處分，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就糧食管理而言，屬特別法之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處罰規定，竟低於屬一般法之商品標示法第十四條規定（二十萬元以下），顯不合理。更遑論相較於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和假冒」情形之處罰，高達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且違規情節重大者，尚得依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違法事業體之罰鍰，高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且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情節重大者，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爰修正本條規定，對於違規糧商，情節輕微者，維持現行罰鍰之規定；情節重大者，罰鍰提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俾使相關處罰規定更加明確、妥適，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修正":"第十八條　經限期改善，仍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糧商登記證，擅自經營糧食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n\n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第四款情形，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n\n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糧商登記證之懸掛、換發、補發或變更登記之應遵行事項。\n\n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備置登記簿紀錄，或登記簿未保存一年。\n\n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或容器上之應標示項目及方法等事項。\n\n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不解之情形。\n\n前項經廢止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自廢止糧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法申請糧商登記。\n\n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處罰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不合格情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