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mtime":"2024-01-19T02:27: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3-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5524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5524","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二代健保於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後，「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被保險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係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形同由全民負擔，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相較於因繳不出健保費而被鎖卡的弱勢民眾，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參考其他類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率，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之規定修正為，「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保險費，俾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鑒於民國100年1月4日修正，同年1月26日公布，於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所謂二代健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規定，「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被保險人（即同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係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據估計，此一規定將使得法務部除了目前每年要編列104億元預算做為收容人的經常性支出外，每年約要再花費12億元替收容人繳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如此龐大之經費均由政府負擔，即形同由全民買單，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n據統計，目前全台灣因繳不出健保費而被鎖卡的弱勢民眾仍有五萬人。然而以一位曾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傷害，而需服刑30年的重刑犯為例，如全額補助其全民健康保險費，估計國家將為他付出約61萬元，若再加上約480萬元的經常性支出，全民將為他付出總經費高達541萬元之執行成本，這相當於一位月所得22K的年輕人，21年之總收入，此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大多數奉公守法為生活打拼的國民而言，更情何以堪。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對其他類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率（多數為自付百分之三十）之規定，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保險費之規定修正為，「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保險費，俾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n\n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四、第四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n\n五、第五類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負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n\n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說明":"一、二代健保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依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規定，「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被保險人（即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係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據估計，此一規定將使得法務部除了目前每年要編列一百零四億元預算做為收容人的經常性支出外，每年約要再花費十二億元替收容人繳交全民健保之保費。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如此龐大之經費均由政府負擔，形同全民買單，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n\n二、據統計，目前全台灣因繳不出健保費而被鎖卡的弱勢民眾仍有五萬人。然而以一位曾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傷害，而需服刑三十年的重刑犯為例，如全額補助其全民健康保險費，估計國家將為他付出約六十一萬元，若再加上約四百八十萬元的經常性支出，全民將為他付出總經費高達五百四十一萬元之執行成本，這相當於一位月所得二十二K的年輕人，二十一年之總收入，此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大多數奉公守法為生活打拼的國民而言，更情何以堪。爰參考本法對其他類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率（多數為自付百分之三十）之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保險費之規定修正為，「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保險費，俾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修正":"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n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四、第四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補助。\n\n五、第五類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負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n\n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