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8/LCEWA01_080408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8/LCEWA01_080408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會期":"08-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1","2013-11-05"],"會議代碼":"院會-8-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1"}],"mtime":"2024-01-19T02:27: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1","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8","會期":4,"字號":"院總第255號委員提案第15525號","laws":["01809"],"提案編號":"255委15525","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二代健保於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後，「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被保險人之全民健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係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形同由全民負擔，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相較於因繳不出健保費而被鎖卡的弱勢民眾而言，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參考其他類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率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除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之規定修正為「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外，並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配套增加「有勞作金者由勞作金支付，不足餘額再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政府補助」之規定，俾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100年1月4日修正，同年1月26日公布，於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所謂二代健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之規定，「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被保險人（即同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係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據估計，此一規定將使得法務部除了目前每年要編列104億元預算做為收容人的經常性支出外，每年約要再花費12億元替收容人繳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n據法務部統計，今年一月分二代健保實施後，全國各矯正機關收容的受刑人共六萬五千多人，因病就醫的人數逾二萬九千人，其中門診近五萬五千人次，醫療利用率達四成四，健保給付金額約四千萬元。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如此龐大之健保經費均由政府負擔，即形同由全民買單，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實應予以修正。\n二、再據健保局統計，目前全台灣因繳不出健保費而被鎖卡的弱勢民眾仍有五萬多人。按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對於其他類別被保險人，除軍人及弱勢之外，均有保險費自負比率（多數為自付百分之三十）之規定，然以一位造成社會治安重大傷害，而需服刑30年的重刑犯為例，如全額由政府補助，估計國家將為他付出約61萬元的全民健康保險費，若再加上約480萬元的經常性支出，全民將為他付出總經費高達541萬元之執行成本，這相當於一位月所得2萬2000元的年輕人，21年之總收入，收容人之健保費卻由政府全額負擔，此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大多數奉公守法為生活打拼的國民而言，更情何以堪。事實上，在矯正機關執行之收容人大多數均有參與作業，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形狀及作業成績給付。」換言之，大多數在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均有勞作金收入，既然有收入，其健康保險費自付部分實應自己負擔，而不應由全民買單。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對其他類別被保險人之規定，增訂保險費自負部分由收容人作業勞作金給付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二條）\n三、又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為「照顧收容人」，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作業之年度賸餘之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且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基金之用途包括「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民國102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即編列了4,700萬元預算做為補貼收容人疾病之醫療費用。準此，則少數沒有勞作金收入收容人之全民健保費自付部分，如由作業基金補貼，亦恰如其分。退一步言，不足之餘額再由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亦較能符合社會之情感與期待。爰除參考其他類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率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之規定修正為「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之外，並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配套增加「有勞作金者由勞作金支付，不足餘額再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政府補助」之規定，俾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809","law_name":"監獄行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形狀及作業成績給付。\n\n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說明":"一、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二代健保後，「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被保險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係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據估計，此一規定將使得法務部除了目前每年要編列一百零四億元預算做為收容人的經常性支出外，每年約要再花費十二億元替收容人繳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如此龐大之經費均由政府負擔，形同由全民買單，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實應予以修正。\n\n二、據統計，目前全台灣因繳不出健保費而被鎖卡的弱勢民眾仍有五萬多人。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其他類別被保險人，除軍人及弱勢之外，均有保險費自負比率（多數為自付百分之三十）之規定，然以一位曾造成社會治安重大傷害，而需服刑三十年的重刑犯為例，如全額補助其健保費，估計國家將為他付出約六十一萬元的全民健康保險費，若再加上約四百八十萬元的經常性支出，全民將為他付出總經費高達五百四十一萬元之執行成本，這相當於一位月所得二萬二千元的年輕人，二十一年之總收入，收容人之健保費卻由政府全額負擔，此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大多數奉公守法為生活打拼的國民而言，更情何以堪。\n\n三、在矯正機關執行之收容人大多數有參與作業，依本條第一項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形狀及作業成績給付。」換言之，大多數在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均有勞作金收入，既然有收入，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部分實應自己負擔，而不應由全民買單。爰於本條增加「作業者以勞作金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部分」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二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於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部分後，斟酌作業者之形狀及作業成績給付。\n\n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作業基金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為「照顧收容人」。又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作業之年度賸餘之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且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基金之用途包括「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民國一百零二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即編列了四千七百萬元預算做為補貼收容人疾病之醫療費用。準此，則少數沒有勞作金收入收容人之全民健保費自付部分，如由作業基金補貼，亦恰如其分。退一步言，不足之餘額再由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亦較能符合社會之情感與期待。因此，除參考其他類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比率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將「由政府全額補助」之規定修正為「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之外，並擬具本條文，配套增加「有勞作金者由勞作金支付，不足餘額再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政府補助」之規定，俾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修正":"第五十七條之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自付部分，由勞作金支付，不足餘額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