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7人","議案名稱":"「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林國正","蘇清泉","潘維剛"],"連署人":["曾巨威","顏寬恒","鄭汝芬","蔡錦隆","廖正井","江啟臣","林滄敏","呂學樟","楊麗環","林鴻池","楊瓊瓔","翁重鈞","李貴敏","楊玉欣","盧嘉辰","張嘉郡","徐少萍","賴士葆","孔文吉","林郁方","費鴻泰","李鴻鈞","盧秀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mtime":"2024-01-19T02:23: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15539號","laws":["01295"],"提案編號":"1450委15539","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林國正、蘇清泉、潘維剛等27人，鑒於當舖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當舖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當鋪業法第十二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當舖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當舖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當鋪業法第十二條，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295","law_name":"當舖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當舖業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law_content_id":"01295:01295:2001-05-25-制定:14","說明":"鑒於當舖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當舖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十二條　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n\n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