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9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7人","議案名稱":"「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16人、委員蔡正元等27人、委員王惠美等18人分別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廷升等27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6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8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廷升等27人「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300"}],"提案人":["蔡正元","蘇清泉","林國正","潘維剛"],"連署人":["費鴻泰","楊麗環","廖正井","林鴻池","曾巨威","江啟臣","楊瓊瓔","楊玉欣","張嘉郡","孔文吉","李鴻鈞","顏寬恒","林滄敏","翁重鈞","盧嘉辰","賴士葆","林郁方","鄭汝芬","蔡錦隆","呂學樟","李貴敏","盧秀燕","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1"]}],"mtime":"2024-01-19T02:23: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4-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5542號","laws":["01588"],"提案編號":"801委15542","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蘇清泉、林國正、潘維剛等27人，鑒於信用合作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信用合作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信用合作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信用合作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588","law_name":"信用合作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588:01588:2002-04-25-修正:6","說明":"鑒於信用合作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信用合作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9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