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7人","議案名稱":"「票據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林國正","蘇清泉","潘維剛"],"連署人":["曾巨威","顏寬恒","鄭汝芬","蔡錦隆","費鴻泰","江啟臣","林滄敏","呂學樟","楊麗環","楊瓊瓔","翁重鈞","李貴敏","盧秀燕","廖正井","楊玉欣","盧嘉辰","徐少萍","林鴻池","張嘉郡","賴士葆","林郁方","孔文吉","李鴻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mtime":"2024-01-19T02:23: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86號委員提案第15544號","laws":["04518"],"提案編號":"86委15544","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林國正、蘇清泉、潘維剛等27人，鑒於票據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票據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票據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票據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4518","law_name":"票據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票據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n\n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law_content_id":"04518:04518:1986-06-20-修正:5","說明":"鑒於票據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票據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四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n\n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