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9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7人","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林國正","蘇清泉","潘維剛"],"連署人":["費鴻泰","楊麗環","廖正井","林鴻池","曾巨威","江啟臣","楊瓊瓔","楊玉欣","張嘉郡","孔文吉","顏寬恒","林滄敏","翁重鈞","盧嘉辰","賴士葆","李鴻鈞","鄭汝芬","呂學樟","李貴敏","徐少萍","盧秀燕","林郁方","蔡錦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mtime":"2024-01-19T02:23: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5549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15549","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林國正、蘇清泉、潘維剛等27人，鑒於石油管理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石油管理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石油管理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石油管理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n\n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1-09-27-制定:27","說明":"鑒於石油管理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石油管理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二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n\n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