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9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詹凱臣","劉建國"],"連署人":["魏明谷","盧嘉辰","廖正井","簡東明","鄭汝芬","蘇清泉","蔣乃辛","呂學樟","林岱樺","陳超明","盧秀燕","徐少萍","林德福","紀國棟","李貴敏","黃昭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mtime":"2024-01-19T02:23: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55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5552","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詹凱臣、劉建國等19人，鑒於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只要違反法令規定，直接或間接助其他私人獲得到不法利益，就要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圖利罪刑責，致使我國公務員在處理民眾事務上，皆以按照法律命令等規定為最高原則，造成我國公務體系行政效率低落，爰此，本席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規定公務人員若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而助其他私人獲得利益者，須致國家或公共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始得依圖利罪送辦，藉以提高我公務體系為民服務之行政效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只　要違反法令規定，直接或間接助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就要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圖利罪刑責，致使我國公務員在處理公務上，皆以按照法律命令為最高原則，造成我國公務體系行政效率低落。\n二、公務人員做為國家人民之公僕，本須為民提供各種服務，然因圖利罪之規定，讓公務人員為求自保，凡事皆講求依法行政，造成民眾對公務人員有不講情理、官僚、無效率等不佳觀感。\n三、再者，我國各種法律、命令規定繁瑣，非所有人皆能熟記瞭解，若因一時疏忽或不查的狀況下，造成公務人員為協助民眾反而遭處圖利罪，顯對公務人員過過於嚴苛，實有須加以改正。\n四、綜上所述，爰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讓公務人員若違反各項法律命令　等規定，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須致國家或公共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始得依圖利罪送辦，藉以提高我國行政效率及效能。","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1-10-25-修正:151","說明":"一、現行條文規定，公務人員　只要違反各項法律命令等規定，致直接或間接助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就要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圖利罪刑責，致使我國公務員在處理民眾事務上，皆以按照法律命令等規定為最高原則，造成我國公務體系行政效率低落。\n\n二、我國各種法律、命令相當繁瑣，非所有人皆能熟記瞭解，若因一時疏忽或不查的狀況下，造成公務人員為協助民眾反而遭處圖利罪，顯對公務員過於嚴苛，實有須加以改正。\n\n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之條文內容，讓公公務人員若違反各項法律命令等規定，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須致國家或公共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始得依圖利罪送辦，藉以提高我國行政效率及效能。","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不法利益而獲利者或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致損害國家或公共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9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