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29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陳根德","羅淑蕾","林國正","楊瓊瓔"],"連署人":["馬文君","詹凱臣","簡東明","江啟臣","江惠貞","呂學樟","廖正井","吳育仁","林明溱","盧秀燕","孫大千","蔡正元","魏明谷","孔文吉","吳育昇","楊玉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2:22: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555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5554","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羅淑蕾、林國正、楊瓊瓔等20人，鑒於勞委會向遭到惡性倒閉的關廠工人求償，引發激烈抗爭與社會關注。勞委會與其擔憂被監察院彈劾，不如推動修法，落實勞動者基本人權之保障，使勞工在面臨企業雇主因歇業、清算、宣告破產、或有不當關廠、惡性倒閉及脫產之情況發生時，現行法除能向雇主要求清償未滿六個月工資部分外，其餘有關雇主所積欠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等應屬勞工之勞動債權，均付之闕如，故為使勞工在進行求償時能獲致保障，特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八十五年，聯福製衣、東菱電子等工廠惡性倒閉，數百名勞工頓失生計，領不到退休金與資遣費，當時勞委會從就業安定基金撥款七億貸給勞工，勞工認為這是資方落跑後政府「代位求償」，後來勞委會主張是「促進就業貸款」，去年編列二千多萬元律師費求償，因而引發關廠工人臥軌、絕食等激烈抗爭。\n二、桃園地方法院近日裁定，當年關廠工人向勞委會的借貸，屬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公法」契約爭議，勞委會即已超過追償時效而無權追討，讓關廠工人抗爭案出現重要轉機。\n三、這些被惡性到閉的關廠工人，他們的訴求其實是修改勞基法第二十八條，擴大目前政府工資墊償基金範圍（將雇主積欠勞工的退休金與資遣費也包括在內），以保障工人基本生活。基層勞工為社會做出許多重要貢獻，卻總在資方惡性倒閉後陷入黑暗深淵。勞委會當前更該做的是推動修法，保障關廠勞工基本權益，以善盡勞工主管機關的重要責任。\n四、依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在面臨雇主歇業、清算、宣告破產情況時，本於勞動契約，僅能向雇主要求清償未滿六個月工資部分，其餘有關雇主所積欠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等費用均付之闕如，對遭逢上述事件之勞工顯然不公，故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增加資遣費、退休金等項目，俾有效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訂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之權利，使勞工薪資、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及勞動基準法所定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退休金，並將積欠之工資改稱為勞動債權，以名實相符。\n\n二、配合積欠工資改稱之勞動債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改為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並增加除支應勞動債權之墊付基金外，尚須用於雇主或其代收款之社會保險費，以保障勞工之社會安全照顧。另為支應前開增列之勞動債權項目，以及配合現行費率基準，爰將費率上限提高至萬分之十五。","修正":"第二十八條　下列各款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動債權，為優先權擔保之債權，就其事業財產有最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n\n一、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n\n二、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n\n三、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應屬勞工之勞動債權，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29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