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3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7人","議案名稱":"「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正二等36人擬具「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正元等27人、委員王惠美等19人分別擬具「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正二等36人「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9人「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1100"}],"提案人":["蔡正元","林國正","蘇清泉","潘維剛"],"連署人":["曾巨威","顏寬恒","鄭汝芬","蔡錦隆","楊麗環","江啟臣","林滄敏","呂學樟","廖正井","楊瓊瓔","翁重鈞","李貴敏","盧秀燕","林鴻池","楊玉欣","盧嘉辰","張嘉郡","孔文吉","賴士葆","徐少萍","費鴻泰","李鴻鈞","林郁方"],"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09"]}],"mtime":"2024-01-19T02:23: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5-0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42號委員提案第15540號","laws":["01609"],"提案編號":"42委15540","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林國正、蘇清泉、潘維剛等27人，鑒於儲蓄互助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儲蓄互助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儲蓄互助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儲蓄互助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609","law_name":"儲蓄互助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n\n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n\n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n\n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n\n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n\n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n\n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n\n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n\n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n\n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財政部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law_content_id":"01609:01609:1997-05-06-制定:27","說明":"鑒於儲蓄互助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儲蓄互助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二十七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n\n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n\n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n\n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n\n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n\n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n\n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n\n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n\n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n\n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3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