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03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9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5人、委員鄭汝芬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等20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9人、委員田秋堇等21人、委員李慶華等23人、委員徐欣瑩等35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林淑芬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5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津鈴等18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黃志雄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宜臻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1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7人、委員吳育仁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陳根德等23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0案。","billNo":"103010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4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3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5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二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707025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3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5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3700"}],"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張慶忠","江惠貞","王育敏","盧秀燕","陳淑慧","楊瓊瓔","潘維剛","江啟臣","羅明才","邱文彥","顏寬恒","楊應雄","林國正","賴士葆","廖正井","陳鎮湘","陳學聖","徐耀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3"}],"mtime":"2024-01-19T02:24: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4-0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5566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5566","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9人，有鑑於現行法律之刑期及罰鍰不足以嚇阻不肖業者，以及追繳不當利得，目前僅限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行為者。為保障民眾食品安全，爰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刑期及罰鍰；而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行為者，皆可追繳不當利得；及增列被追繳不當利得業者，一經廢止食品業者登錄，即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n\n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53","說明":"擬將追繳不當利得之規定，增列為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以俾有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行為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皆可追繳不當利得。","修正":"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現行":"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58","說明":"一、參考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及第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提高本條之刑期。\n\n二、第一項之刑期從三年提高到五年，罰鍰從八百萬元提高到二千四百萬元。\n\n三、第二項之刑期從七年提高到十年，罰鍰從一千萬元提高到三千萬元。\n\n四、第三項致死者之罰鍰從二千萬元提高到六千萬元；致重傷者之罰鍰從一千五百萬元提高到四千五百萬元。","修正":"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現行":"第五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64","說明":"一、增列第二項，有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行為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皆可追繳不當利得。\n\n二、有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業者，經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修正":"第五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n\n有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行為，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n有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業者，經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辦理食品安全受害消費者之消費訴訟補助、救濟、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食品安全基金。","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食品安全基金，基金來源為本法之罰鍰、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及其他收入等，以辦理食品安全受害消費者之消費訴訟補助、救濟、及食品安全等相關業務。\n\n前項基金之設立、組織、運作、補助、救濟等相關法令，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03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