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056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9/LCEWA01_11011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9/LCEWA01_11011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林楚茵","林月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雅琳"],"連署人":["許智傑","郭昱晴","吳秉叡","陳素月","陳秀寳","李坤城","徐富癸","沈發惠","吳思瑤","賴惠員","陳俊宇","蔡其昌","何欣純","林俊憲","李昆澤","陳培瑜","羅美玲","李柏毅","張宏陸","陳冠廷","王美惠","鍾佳濱","王正旭","沈伯洋"],"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21","last_time":"2024-06-25","meet_id":"院會-11-1-19","mtime":"2024-07-03T15:59:41+08:00","字號":"院總第10號委員提案第11005631號","提案編號":"10委11005631","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林楚茵、林月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雅琳等29人，鑒於長年來我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擔完整公民責任，卻僅獲部分公民權利。責任與權利的失衡，致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公民群體，多年來處於持續受體制剝奪的不公狀態。為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亟應透過修憲方式將公民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長年來我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擔完整公民責任，卻僅獲部分公民權利。責任與權利的失衡，致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公民群體，多年來處於持續受體制剝奪的不公狀態。現行憲法就國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顯不合理，亦不合時宜。為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亟應透過修憲方式將公民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爰提案增訂第一條之一。（增訂第一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長年來我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擔完整公民責任，卻僅獲部分公民權利。責任與權利的失衡，致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公民群體，多年來處於持續受體制剝奪的不公狀態。\n\n三、十八歲公民權在諸多民主先進國家已實施多年，甚至亦存在年齡門檻更低之立法例。\n\n四、我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並可以應考試、服公職。且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自一百十二年起施行。然而卻因《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使得十八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公民，並無參政權。現行憲法就國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顯然不合理，亦不合時宜。為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爰將公民權年齡明文下修至十八歲。\n\n五、《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之規定，停止適用。","增訂":"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n\n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056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