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2人","議案名稱":"「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0/LCEWA01_080410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0/LCEWA01_080410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6人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21人擬具「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正井等22人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6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1人「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100"}],"提案人":["廖正井","潘維剛","陳碧涵","王惠美"],"連署人":["李貴敏","羅明才","江惠貞","鄭汝芬","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賴士葆","丁守中","蔡正元","顏寬恒","陳雪生","王廷升","陳鎮湘","簡東明","盧嘉辰","林明溱","張嘉郡","王進士"],"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7"]}],"mtime":"2024-01-19T02:20: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15","last_time":"2014-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572號","laws":["04577"],"提案編號":"246委15572","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潘維剛、陳碧涵、王惠美等22人，鑒於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公告施行，其第二條明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基於現役軍人犯罪者，其證人亦多具現役軍人身分，有必要予以保護，爰提案修正「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增訂第一項第十六款，明定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之罪，亦納入適用本法。併同配合修正第二十一條，以資明確。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77","law_name":"證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n\n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n\n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n\n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n\n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n\n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n\n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n\n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n\n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n\n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n\n十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n\n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law_content_id":"04577:04577:2006-05-05-修正:2","說明":"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公告施行，其第二條明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基於現役軍人犯罪者，其證人亦多具現役軍人身分，有必要予以保護，爰提案增訂第一項第十六款，明定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之罪，亦納入適用本法。","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n\n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n\n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n\n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n\n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n\n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n\n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n\n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n\n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n\n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n\n十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n\n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n\n十六、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之罪。"},{"現行":"第二十一條　本法之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理之案件，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77:04577:2000-01-14-制定:21","說明":"配合軍事審判法立法施行，明定依該法受理之案件準用之。","修正":"第二十一條　本法之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