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170703002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17"]}],"mtime":"2024-01-19T02:25: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15585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15585","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鑒於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九款之建置機關，對於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護尚不周全，宜改隸台灣高等法院資訊室，以利中立化執行通訊監察事務，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健全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護。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按「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國家若採取限制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灼明。鑒於監聽機關另案監聽情形浮濫，為加強憲法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之保障，宜將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一併改隸台灣高等法院資訊中心，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以健全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護，是否有當？","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law_content_id":"04502: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45","說明":"通訊監察建置機關，指通訊監察法第十一第九款之指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之機關，即中立之機關，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之通訊監察中心與法務部調查局之通訊監察處及各別之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均應改隸台灣高等法院資訊室，以利中立化。並以每月提供通訊監察報表暨督查報告之方式，向院長負責，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四十二條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n前項資訊室下設通訊監察建置機關，應依法中立執行通訊監察事項，並以每月提供通訊監察報表暨督查報告之方式，向院長負責。"}]}],"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