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4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09/LCEWA01_080409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09/LCEWA01_080409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300703002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會期":"08-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08","2013-11-12"],"會議代碼":"院會-8-4-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27"]}],"mtime":"2024-01-19T02:25: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08","last_time":"2013-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9","會期":4,"字號":"院總第336號委員提案第15587號","laws":["01801"],"提案編號":"336委15587","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鑒於現行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對於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護尚不周全，宜改隸台灣高等法院資訊室，以利中立化執行通訊監察事務，爰擬具「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第三條有關通訊監察處之規定，以健全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國家若採取限制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31號解釋灼明。鑒於監聽機關另案監聽情形浮濫，為加強憲法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之保障，宜將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改隸臺灣高等法院資訊中心，爰刪除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第十六款及修正第三條之規定，以立通訊監察之中立性，並杜絕監聽機關利用一張監聽票恣意監聽之執行弊端。","對照表":[{"law_id":"01801","law_name":"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內亂防制事項。\n\n二、外患防制事項。\n\n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n\n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n\n五、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n\n六、毒品防制事項。\n\n七、洗錢防制事項。\n\n八、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n\n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n\n十、國內安全調查事項。\n\n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n\n十二、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n\n十三、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n\n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n\n十五、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n\n十六、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n十七、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n\n十八、本局工作宣導、受理陳情檢舉、接待參觀、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事項。\n\n十九、調查人員風紀考核、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n\n二十、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law_content_id":"01801:01801:2007-11-30-全文修正:2","說明":"一、刪除第一項第十六款，原十七款以下各款依序改列。\n\n二、配合本法第三條「通訊監察處改隸臺灣高等法院資訊中心」之修正，刪除有關調查局掌理「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修正":"第二條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內亂防制事項。\n\n二、外患防制事項。\n\n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n\n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n\n五、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n\n六、毒品防制事項。\n\n七、洗錢防制事項。\n\n八、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n\n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n\n十、國內安全調查事項。\n\n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n\n十二、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n\n十三、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n\n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n\n十五、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n\n十六、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n\n十七、本局工作宣導、受理陳情檢舉、接待參觀、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事項。\n\n十八、調查人員風紀考核、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n\n十九、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law_content_id":"01801:01801:2007-11-30-全文修正:3","說明":"鑒於監聽機關另案監聽情形浮濫，為加強憲法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之保障，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處，宜改隸臺灣高等法院資訊中心。爰刪除調查局下所設「通訊監察處」。","修正":"第三條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