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議案名稱":"「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0/LCEWA01_08041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0/LCEWA01_080410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林國正","葉宜津","蔡其昌","林佳龍"],"連署人":["陳雪生","盧秀燕","吳秉叡","李桐豪","邱文彥","吳育仁","李昆澤","管碧玲","陳碧涵","孫大千","賴士葆","葉津鈴","許添財","姚文智","魏明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mtime":"2024-01-19T02:20: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15","last_time":"2013-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1108號委員提案第15593號","laws":["01938"],"提案編號":"1108委15593","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林國正、葉宜津、蔡其昌、林佳龍等20人，鑑於近期知名餐飲集團販售的美國牛肉竟遭驗出含有不得檢出的瘦肉精「齊帕特羅」，足見目前政府三管五卡把關失能。在現行法制方面，關於進口流入市場的商品標示不清也僅處以2~20萬元的罰鍰，根本不足顯見其嚇阻效果，更無法落實為消費者對於食品選擇權益的保障。爰此，為加強對不肖業者的處罰，並確實為民眾飲食安全把關，本席擬提修正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若商品具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相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情形，而未依規定予以標示，經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應將罰鍰下限2萬元提高至10萬元予以加重處罰。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民眾對於食品應有選擇的自由，更有拒吃零檢出的瘦肉精牛肉的權利，惟當前政府主管機關對於許多進口商標示的管理仍過於鬆散。\n二、國內食品安全頻出問題，但事發之後，食品供應商除了下架、退換貨之外，亦無須接受連帶處分，根本是「民生詐欺」，在這一個黑心食品市場中，讓眾多的消費者成了最大的一個憨大呆。\n三、食品的標示與內容相符是很基本的交易良心，為加強對不肖業者的處罰，並落實民眾飲食安全的把關工作，實有調整其罰則之必要性。\n四、爰此，若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違反相關規定未確實標示者，應予以加重處罰，將罰鍰下限二萬元提高至十萬元，以維護消費者對商品選擇的自由與權利。","對照表":[{"law_id":"01938","law_name":"商品標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n\n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n\n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n\n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n\n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n\n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law_content_id":"01938:01938:2003-06-06-全文修正:15","說明":"一、民眾對於食品應有選擇的自由，更有拒吃零檢出的瘦肉精牛肉的權利，惟當前政府主管機關對於許多進口商標示的管理仍過於鬆散。\n\n二、國內食品安全頻出問題，但事發之後，食品供應商除了下架、退換貨之外，亦無須接受連帶處分，根本是「民生詐欺」，在這一個黑心食品市場中，讓眾多的消費者成了最大的一個憨大呆。\n\n三、食品的標示與內容相符是很基本的交易良心，為加強對不肖業者的處罰，並落實民眾飲食安全的把關工作，實有調整其罰則之必要性。\n\n四、爰此，若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違反相關規定未確實標示者，應予以加重處罰，將罰鍰下限二萬元提高至十萬元，以維護消費者對商品選擇的自由與權利。","修正":"第十五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n\n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n\n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n\n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n\n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n\n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