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707025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議案名稱":"「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0/LCEWA01_080410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0/LCEWA01_080410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30070301200"}],"提案人":["蘇清泉","林佳龍"],"連署人":["陳鎮湘","廖正井","江惠貞","潘維剛","詹凱臣","簡東明","紀國棟","楊玉欣","蔡正元","吳育仁","鄭汝芬","林鴻池","何欣純","黃志雄","黃昭順","段宜康","林明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15-25"}],"mtime":"2024-01-19T02:20: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15","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802號委員提案第15597號","laws":["01186"],"提案編號":"802委15597","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林佳龍等19人，鑑於現行營造業法對於一人同時擔任兩處工地主任或同時擔任不同工地的工地主任與專任品管監工兩份職務這類「兩地執業」的情形未給予明文限制，造成少數「兩地執業」的案例，影響工程品質也提高工安意外發生之可能性。同時為落實業必歸會之原則，爰比照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制定罰則。特提出「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營造業法第三十二條明定：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n二、但中央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卻未針對工地主任建置登錄管理系統勾稽制度，以致於偽造證件與兼任兩個工地的情形層出不窮。\n三、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但卻未制定未加入公會而執行業務之罰則，未能積極落實業必歸會原則，造成輔導及訓練工作出現漏洞。\n四、爰比照同法第五十五條：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營造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建立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時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1186","law_name":"營造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n\n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6:01186:2003-01-13-制定:34","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二項，工地主任執行業務，為符合營造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爰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營造業專業人員應專任立法目的。\n\n二、目前營造業設置工地主任，諸多一證多地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之業務，違反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為使營繕工程管理能更臻健全，並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應明訂工地主任不得兼任兩個工地，以杜絕違法情事發生。確保營造業權益。\n\n三、因項次調整修正文字，將前項改為第一項。","修正":"第三十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n\n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並不得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n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n\n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n\n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law_content_id":"01186:01186:2003-01-13-制定:70","說明":"配合第三十條之修增訂工地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工地主任之業務，明訂相關罰則。\n\n訂定第三十一條第五項配套機制，落實條文立法旨意，使得機關執行法令行政作業能一致性，也免因受聘之工地主任違反規定，營造業視同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加以56條處罰，故明訂工地主任違反規定之相關罰則。確保營造業健全經營。\n\n因項次調整修正文字，將前項改為第一項。","修正":"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n\n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者，經通知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補辦而繼續執行業務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停止執行其業務。\n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第一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n\n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707025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