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707025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9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0/LCEWA01_080410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0/LCEWA01_080410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羅淑蕾"],"連署人":["吳育仁","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陳碧涵","盧秀燕","孫大千","陳學聖","蔣乃辛","江惠貞","陳鎮湘","張嘉郡","詹凱臣","廖正井","楊瓊瓔","羅明才","潘維剛","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mtime":"2024-01-19T02:21: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15","last_time":"2013-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5606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5606","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羅淑蕾等19人，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我國金融監理制度由原來的多元化變成垂直整合的一元化監理，原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其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公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隸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law_content_id":"01187:01187:1995-06-09-制定:19","說明":"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本條第一項「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n\n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707025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