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110707025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8人","議案名稱":"「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4/10/LCEWA01_080410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4/10/LCEWA01_080410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16人、委員蔡正元等27人、委員王惠美等18人分別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廷升等27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6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7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廷升等27人「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300"}],"提案人":["王惠美","羅淑蕾"],"連署人":["吳育仁","陳雪生","陳碧涵","盧秀燕","孫大千","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江惠貞","陳鎮湘","張嘉郡","詹凱臣","廖正井","楊瓊瓔","羅明才","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會期":"08-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11-15","2013-11-19"],"會議代碼":"院會-8-4-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1"]}],"mtime":"2024-01-19T02:21: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11-15","last_time":"2014-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5611號","laws":["01588"],"提案編號":"801委15611","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羅淑蕾等18人，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我國金融監理制度由原來的多元化變成垂直整合的一元化監理，原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其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公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擬具「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主管機關「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88","law_name":"信用合作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588:01588:2002-04-25-修正:6","說明":"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主管機關「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1107070251800/details"}